大学章程应有效推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 林 群 从功能定位来看,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内部治理的“母法”,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在有效推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与变革中发挥重要功能。 首先,调整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大学自治、保障依法治校是大学章程的前提功能。大学章程最初是以大学“特许状”呈现的,而“特许状”的作用就是使大学特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能得到宗教及世俗的支持,从而使其更合理合法地开展大学学术活动,这是大学自治的初始阶段。然而,随着大学的发展,大学章程的这种前提性功能虽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作为大学办学的实践者却仍在不懈地努力,以求得这种功能的真正实现。在现代大学制度创新背景下,大学章程作为规范其组织成员行为的自治法,是大学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前提,理应调整好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大学自治,保障依法治校。 其次,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弘扬和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功能。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或“母法”,在整个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决定了大学管理体制及其制度运行的状态。大学内部治理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及民主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 再次,扩大民主管理、提高办学特色是大学章程的延伸功能。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学章程里要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及义务问题,为大学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保障。此外,随着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大学能够发挥自己的特色以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要提高办学特色最主要的不是靠硬件设备,而是强化通过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体现出来的文化传统、精神传承及其创新等“软资源”。大学章程正是涵盖大学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的一种载体,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也是把握和诠释大学文化精髓的过程。可以说,大学章程对于大学文化精髓的把握程度决定了大学办学特色发展的保障限度。 那么,大学章程如何调整好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好大学章程的上述功能呢?我们认为,进一步明晰党委领导、行政执行、学术自治、民主管理的权限,是大学章程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性内容。从内容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实际上就是调整和改革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的职责与权限。因此,结合大学办学的实际,调整和重构这四种权力关系和地位,对于大学章程的科学制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要明确政治权力的领导地位。我国大学内部的最高决策权在党委,党委在高校中的领导地位毋庸置疑。事实上,从新中国成立时的“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到《高等教育法》中正式确立下来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都充分说明了政治权力在我国高校中处于领导地位。党委领导权是指党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思路的领导权,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以保证大学正确的发展方向。此外,这种领导权还包括监督和指导校长对学校事务执行,以确保学校的重大决策顺利实施与落实。 二要明确行政权力的执行地位。大学校长是学校日常事务的主持者,执行党委的决策,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实际上,以校长为枢纽的行政系统不仅仅在执行党委的重大决定,还要执行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决策,也就是说,行政权力不仅对政治权力负责还对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负责。同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定了校长是学校事务的执行者。而学校不仅有行政事务,更多的是教育和科研等学术事务,而且还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事务。学校的行政事务是需要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组织执行;教育和科研等学术事务是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组织执行;而体现参与学校管理理念的则是通过教代会、学代会等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组织执行。这三种事务在大学内部的履行方式,决定了行政权力的执行地位。 三要明确学术权力的核心地位。大学的根本任务是传承和发展学术,大学学术权力应处于核心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学术权力是指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终极追求也是大学的灵魂。而保障学术自由的有力措施就是学术权力的核心地位得到切实认可。学术权力得到认可,其实质就是要把职称评定、教育教学发展策略、学科规划、学位授予等权力交给教授。当然,在实践运作中很难做到“学术归学术、行政归行政”,但当学术与行政发生冲突时,学术要为行政起到咨询和制衡作用,而行政要努力为学术发展服务。为此,教师要在制度上下工夫,为校长执行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而学校的行政权力要充分尊重学术权力,努力为学术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当然,强调学术的核心地位并不是说一切都为学术让路,一切交由学术权力,大学的有效治理是学术参与决策与咨询,而不是控制大学办学决策。因为学术重在民主与自由,而决策则重在统一和集中。 四要明确民主权力的基本地位。大学发展的动力在于大学组织内部成员的积极参与,民主权力在大学的基本地位也是不容置疑的。民主管理作为大学治理中的主要力量,其地位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目前还处于薄弱环节,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加强民主管理,民主权力不仅仅是在参与权力上,而且更多地体现在治理权力上。一般来说,大学民主管理的主体是教职员工,这就注定了教代会是民主管理、民主权力得以有效实施的组织机构保障。但是随着大学改革的深化及现代大学制度创新的需要,学生群体也成为大学治理的新生力量即学代会也是大学治理不可忽视的,因此,在大学章程中不仅要对教代会的运行规则加以明确,而且也要将学代会的有关运行规则作为重要内容。大学师生具有对学校一切事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通过教代会、学代会等履行学校治理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