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4)01-0109-09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以民俗文化为主的社会公共文化,其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或者说民众,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一项社会工作,按着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遗保护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事实上,近年,政府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也确实起了主导作用——这种定位的功过暂且不论。非遗保护“以政府为主导”也成为社会通行的说法。那么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政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说法也就为很多人所持有或接受,甚至可以说已成为社会上和学界占主流的声音。同时,人们也公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为所在社区的民众(包括代表性传承人)。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了两种不同的主体: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出现了二者相分离的情况。对这一与社会实践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值得认真讨论,得出一个既符合学理又对社会工作有益的说法。 该讨论需要分清两个问题:一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怎样的局面?即按着目前比较普遍的操作模式,事实上的非遗保护主体是谁?二是按照逻辑或学理,非遗保护主体应该是谁? 关于第一个问题,刘朝晖如此表述:“大多数的遗产保护研究,尤其是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都遇到了‘主体性’问题的困境:究竟是文化持有者还是政府机构,抑或是其他的社会组织是遗产保护的主体?答案显然是文化持有者。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西方各国的遗产保护运动从一开始便确立了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凸显了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态和权力话语,而忽略了遗产的原初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我国政府也规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现象呢?”[1]他认为保护主体应该是文化持有者即民众和传承人,但从国外到国内,非遗保护已经形成以政府为保护主体的局面。我认为这一概括是比较客观的。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以政府为保护主体与政府主导原则密切相关或者说就是一回事,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要讨论是否应该以政府为保护主体的问题,还要讨论是否要采取政府主导的原则①。苑利则明确地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他还提出了保护主体的构成:“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是指那些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关,但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这一群体包括我们的各级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2]他做这两种主体的区分,重在强调政府要严守保护主体的职能界限,不能过分干预甚至取代传承主体的工作:“如果我们弄乱了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职能上的区别,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放着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做,而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来,就很容易将自己所熟知的官方文化、当代文化等外来文化添加进来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基因,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2] 关于第二个问题,则显然说法不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充分肯定了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和核心作用,但对政府作用的表述很讲究分寸:“具体言之政府应发挥三大作用:一是保护作用,即政府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二是帮助传承作用,政府不是传承的主体,并不直接干预传承,而是采取措施帮助支持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三是引导作用,即对社会的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3]他认为政府除了采取直接的保护措施之外,就是“帮助传承”和“引导”的作用,对政府作用做了精当限定。值得注意的是他谨慎地使用了“引导”一词,并在全文中都没有一次使用“主导”的说法。结尾处他说:“要明确人民群众是保护工作的主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来自民间,繁荣于民间,政府行政行为不能包办一切、替代一切。政府的重要责任在于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等,引导和保障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保护工作中来。”[3]他的论文主要讨论政府行政保护问题,对“人民群众是保护工作的主体”只是提到,没有展开相关阐述。赵德利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官方是不可缺少的主导性角色。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可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文化学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脑,他们因其深厚的学识积累和较少偏见的价值立场,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较少功利性、更多学术性和人类性的意见、建议;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离开民间文化和民众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以继存发展,因而也将不复存在。”[4]他认为非遗保护的主体是民间、民众,但他认为这与非遗保护以官方为主导是不矛盾的,而以官方为主导的理由是官方拥有政策和资金的优势资源。丁永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系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对其加以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但分散的个人能力有限。政府作为民众的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筹集资金、组织人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的重视与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关键。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参与也非常重要。”[5]他采用“责任主体”的说法,主要是强调传承人可以承担传承之责,但因财力、权势之限,不能承担保护之责,故政府要负起保护非遗的责任来。结合其上下文来看,其关于政府是非遗保护责任主体的说法应该是接近于政府是非遗保护主体的观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