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69-07 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基因,其丰富多样的文化信息能折射出人类生产生活的历史概貌。它是国家文化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认同的决定性依据。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价值功用决定了它的保护与开发价值。分析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各类矛盾,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对于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创造的宝贵财富,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社会从落后走向进步的历史见证。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价值性、传承性和稀缺性等基本特征。 1.文化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国家的魂。文化遗产则是根上长出的果实,灵魂的有形或无形呈现。口头文化遗产具有初级性、原始性、零散性等特点,反映了人类在较为低级的生产力条件下,面对各种自然现象乃至天灾人祸无能为力、得不到科学解释时的无奈、幻想、恐惧或与之抗争而表现出来的勇敢、拼搏精神。形体文化遗产展现出动态的人文景观,与前者相比,具有复杂性、情感性、有序性等特点。作为对前者的发展,形体文化遗产是人类不断进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甚至是集体意识、合作意识、整体观念的强力表征。文字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核心要素,是人类摆脱动物性而走向理性的关键环节,它与符号、图画一起成为人类表达思想、陈述观念、记载历史的根本手段。正因为有了文字才产生了语法规则、逻辑修辞,才使思维得到创新、思想得到深化,才能使丰富的文化成果得以传承。实物文化遗产是有形的、稳定的、实用的生产生活器物。它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状态、组织制度、审美情操的空间表达,正是这种有形的文化空间弥补了不可逆的一维性时间,以空间追赶时间构成了实物文化的智慧性特点,因而它是最具创意性、综合性、价值性的文化遗产。 2.价值性。价值与文化密不可分,价值既是认识论范畴,更是社会历史范畴。人类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即精神世界。所以,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既有物质价值,也有精神价值。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综合性成果,是价值的存在形态,它包含了人类的活劳动,具有价值内涵。从整体论观点看,它有一般价值,体现了历史的真、善、美。之所以说它真,是因为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文化遗产或无形的文化遗产,都是对科学知识的不懈追求,体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它的善包含着理想追求、道德伦理、人生信仰,既有善的理念,又有善的行为方式;它的美不仅有形式之美,而且有内容之美,不仅有外在之美,更有内在之美。其审美价值不因时光流逝而消退,不因时代变迁而衰减。正因为真、善、美的有机统一,才推动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文化遗产标识着人类走向进步、迈向自由的层层阶梯。从文化遗产所内含的各学科层面看,分别具有许多特殊价值,如科研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 3.传承性。它表达了实践主体的价值诉求和文化遗产内在的时间维度。物质文化遗产以“物”的各种形态被保存下来,如放置于博物馆或就地保护起来,尽量保持它的原貌,回到“过去的它”。作为传承主体希望这种“当下的过去”永远持续到未来。所以,当下是过去的当下,同时又包含着未来。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过去、当下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永恒不变的不是“物”本身,因为技术的原因很可能恢复不了原态。但是“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却是恒在的,它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赋予它被传承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更为复杂,它是无形的,不如有形可感知的物质那样稳定,它在传承中变化,在传承中建构,在传承中发展。如中国四大民间传说“孟姜女”、“牛郎织女”、“梁山伯和祝英台”以及“白蛇传”是影响广泛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年代久远,传播范围不断扩大,很容易形成不同风味、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在此情况下,传承的过程不是物本身起作用,而是带上了浓厚的人的活动的主观色彩。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并不是绝对的,众多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有形的、具体的物的形成过程或人的活动过程来完成的。 4.稀缺性。文化遗产是各个时期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从时间方面来说,有关专家认为少于一百年的文化成果不能称之为文化遗产,人们常说“越老越值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时间越久远,它就越显得珍贵。在当下的时间里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有些文化遗产虽然可以复制,但复制品毕竟不能称之为遗产,一旦被毁坏、掠夺、流失,其传承的空间及其价值就会发生变异。 二、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 文化遗产具有价值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特征。《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把文化遗产价值分为三大类:一是情感价值,如惊奇性、趋同性、精神的和象征的崇拜;二是文化价值,如文献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价值、美学价值、建筑艺术价值、城市景观价值、风景和生态学价值、科学价值;三是使用价值,如功能性使用价值、经济性使用价值、教育性使用价值、社会性使用价值、政治性使用价值。 面对文化遗产价值的丰富多样性,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分析。根据目前对文化遗产开发的价值倾向性,结合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普遍价值,笔者认为文化遗产主要有四大方面的价值表现,即科学研究价值、艺术审美价值、教育启迪价值和产业经济价值。 1.科学研究价值。科学研究是面向未来的一项工作,如载人航天飞船的研究、对火星地质构造的探索。而面向未来的基础是对过去已有的文明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况且,许多文化遗产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缺乏详细的文献记载,人们在叹为观止的同时,还无法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及科学原理,如古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过程,中国古代青花瓷的基本配方。能够传承下来的文献更能直接地成为研究的第一手资料,成为创新的重要基础。没有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就没有今天如此发达的药物学理论与实践,没有宋应星的《天工开物》,就没有今天先进的工农业生产技术,甚至有些生产技术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如“夹钢”与“贴钢”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不以“物”的形式呈现,但其科学研究价值不可低估,如传统的民间手工技术、民间美术等。被称为“东方伊利亚特”的三部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等,通过人们的传唱,可以对整个藏族人民的心理结构作历史的、科学的分析,探索他们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变的整个过程。在研究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我们对文化遗产理应持有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