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地方宪制。这一制度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和在政府的结构上,都是当今世界宪政制度的创举。它摒弃了带殖民色彩的总督制,作为地方政府它不是一个总统制或内阁制,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其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是在保证香港原有政制好的传统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世界各国政制中有益的经验而创造的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民主责任制政府。它是高度的民主,广泛的责任,高效的行政相结合的政制。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责任是现代政府机制的核心,高效是现代社会运作的生命。正是这三者的结合,使未来的香港政制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 一、一种新型的地方政制 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会影响到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上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又分地方自治制和民主集中制。这些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许多不同类型的地方政权组织方式。 联邦制是指由若干成员国(州或邦)联合组成的统一的国家结构。联邦政府有统一适用的宪法和法律,设有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联邦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设有州自己的立法、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政府与它的成员国实行明确的分权。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来源理论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它的成员国和公民的转让,联邦政府的权力限于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力。剩余权力属于成员国和公民。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在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统一的法律体系,地方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与中央的法律相抵触。全国有统一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有统一的财政、税收、贸易和公务员制度。地方政府受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 单一制下有地方自治制和民主集中制。在地方自治制下,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国会制定的地方自治法,〔1〕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务。 地方政府即是地方行政机关,有的还是中央政府委派的机关。地方政府有权直接处理地方居民有关的事务(有的称固有事务),也处理受国家委托的事务。地方行政长官受中央政府的任命或受中央的监督罢免。 〔2〕地方自治政府有自己的民选议会,可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法规。但地方政府一般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和自己的司法系统。 在我国的民主集中制体制下,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有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司法系统,各地方政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级地方政权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的政策、命令、指示在本地执行。省级人大和较大城市的人大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中央的法律相抵触。 各种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和影响着地方政府体制。如联邦制国家,其成员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司法系统,因而决定各地方政府的结构形式是不一样的,如美国州政府的组织,“没有两个州是一模一样的”。〔3〕州政府的形式在许多重要细节方面有所不同。 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亦决定各州政府的结构有共同的特点。每个州的政府几乎又和国家的政权结构相似,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有自己的一套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在美国,除个别的州以外,几乎所有的立法机关都采取两院制。州的行政长官都不受中央控制,由选民选举产生,或者由议会选举产生。〔4〕可见,在联邦制下, 地方政府结构有它共同的特点。 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下,由于地方长官要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为了使中央政府委托的事务得到执行,往往采取行政主导型体制,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较议会更大。但行政长官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如法国在1982年《权力下放法》制定以前,地方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委派,代表中央维护国家利益。1982年以后,地方行政长官虽不再由中央政府任命委派,但也要受中央的罢免。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也有它的共同性。 从上可见,基本法对香港政制的安排完全没有局限于当今世界上政制的固有模式。而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尊重香港原有好的传统,兼收并蓄世界各国政制中有益的东西,用全新的思维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政制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是联邦制,但比联邦制成员国的自治性还要大,它有个联邦制下才有的类似州宪法的基本法。但这个法又不是它自己制定的,而是中央政府为它制定的。〔5〕它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它的法律可与中央的法律不一致, 它甚至不适用国家的宪法。它有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甚至享有终审裁判权。它象个“独立王国”,有自己的海关、货币、税收、金融、贸易体制,与中央毫无关系。这些权力是任何一个联邦制下的成员国都不可能有的。但是,它不是一个联邦制,它的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要由中央政府任命。显然,它也不是单一制下的地方自治制。这就是“一国两制”。这种制度是对世界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创举。这一政制是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创造的: 1.维护国家统一与保证香港的高度自治相结合。为体现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统治,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交、防务等。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香港的高度自治,基本法保留了香港原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只要不违背基本法,特区立法机关可自行制定各种法律;除外交防务等国家事务外,特区政府可完全独立地管理香港的一切事务,包括政治、财政、货币、金融、贸易、海关等都是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