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世纪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各国的行政权都得到很大加强,而议会的权力则有相当的收缩。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东方,国家政体历来是行政主导,这是由东方国家的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决定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精神,既充分发扬了人民民主,又赋予行政机关的充分必要的权力,当然对这种权力又有严格的监督,因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式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 宪法 行政主导 议会主导 趋势 宪政 宪法伴随着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出现而产生,迄今已有近四百年的历史了。〔1〕宪法的产生,为创造一个和平、公平、 繁荣的现代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在,人类再次进入世纪转折时期,我们应该把什么样的宪法和宪政带入到新世纪?宪法在保障民主和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可否继续发挥作用,应该如何发挥作用?与18、19世纪的“古典”宪法相比,宪法在本世纪发生了什么变化,在下一世纪又会有何发展动向?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处在世纪转折时期的宪法学者所应关注的问题。宪法学应该关注人类的前途与命运,宪法学应该着眼于长远和未来;宪法学家应该同时是未来学家,应该为未来设计出科学、合理、安全的政治制度做贡献。 在这里,我们准备以18、19世纪的“古典”宪法为参照,探讨当代宪法发展的一些情况,主要是指本世纪以来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态势。本世纪人类经历了两次空前的世界大战的洗礼,又经过漫长的东西方“冷战”的考验,到80年代中后期“冷战”结束,世界重新走向多极化。在这些变故中,作为近现代政治文明产物的宪法经受住了一个又一个考验。我们希望对近百年宪法发展的情形做一个小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在下一个世纪的发展作一些评估。那么,当代宪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或者说主要趋势有哪些呢?我们尝试把本世纪以来宪法发展的情形态势作以下概括: 1.宪法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空前的极大摧残,战后所产生的宪法都非常重视保护人权,确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作用更为突出。 2.国家主权作为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开始附加一定条件,许多国家宪法开始确认在对等的条件下,对本国的主权可以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趋势仍在发展。当然,持此种主张的国家和学者其动机目的是不同的,有些是想借此干涉他国内政。〔2〕 3.国家结构在本世纪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单一制联邦制观念得到极大的修正。在传统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各成员邦的权力越来越受到限制。〔3〕而在被认为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中央政府都在不断地简政放权,以致有些成员地区享有的自治权比联邦制下各邦享有的权力还要大,例如中国的特别行政区。〔4〕东西方冷战结束后新出现的一些“准国家”,例如欧洲联盟、独立国家联合体,为我们研究国家结构形式提供了新的素材。〔5〕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各国战后都十分强调宪法对维护和平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战败各国都在宪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表示放弃战争,并对国家的军事行为作出限制,例如日本宪法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6〕另一方面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禁止法西斯政党的存在。德国基本法规定“根据各政党的目的或根据党员的态度判明,如企图破坏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阴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是违反宪法的。违反宪法的问题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7〕但是有些国家近年来法西斯主义、 军国主义死灰复燃,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和平主义宪法”受到极大的威胁。在日本,极右势力一直要求修改宪法第9条。〔8〕鉴于此,人们才更加强调宪法在维护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 5.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行使到越来越多地由专门性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行使。在中国,也有人不断建议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委员会来监督宪法遵守与实施。〔9〕违宪审查制度互相借鉴,互相取长补短的趋势较为明显。〔10〕 6.从宪法包括的内容来看,其范围越来越大。18、19世纪的“古典”宪法一般只规定政治方面的内容,是单一的“政治法”,例如美国宪法。到本世纪初,从1918年德国魏码宪法开始,宪法开始规定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方面的内容。从此宪法不仅仅是“政治大法”,而且也是“经济大法”,经济宪法的出现被视为20世纪宪法发展的重要特色。〔11〕到1982年的中国宪法,调整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不仅仅规定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且规定了精神文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这是宪法发展的又一次飞跃。宪法不仅仅是政治大法、经济大法,而且是文化大法,成为无所不包的“社会大法”,成为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根本大法。 7.本世纪以来,宪法的又一个重大变化是,国家的权力结构由议会主导和“三权分立”的模式向行政主导模式转变,国家权力由原来主要由议会掌握或者分别由三个机关分工独立行使而逐渐往行政机关手里集中。这是当代宪法发展的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趋势。 由于篇幅所限,下面集中讨论第七个趋势,即宪法规定的权力结构由议会主导或三权分立模式向行政主导模式转变。 一、传统的政府权力结构 “政府”一词一直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从一般意义上看,“政府”泛指掌握并运用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政权机关。这是“大政府”概念,包括国家的所有机关,诸如制宪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等,从特殊意义上讲,“政府”仅指掌握国家行政权、进行社会日常管理的行政机关。这是“小政府”概念,与“行政机关”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政府”概念,即泛指整个国家政权机关。如果要表达“小政府”的意思,直接用“行政机关”而不含糊地用“政府”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