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回答第一个问题,有助于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从而确定未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多数情况下,行政许可表现为颁发证照式的要式行为,但个别情况下也表现为非要式的行为,如同意、批准、指定、审验。如果行政许可法着眼于要式许可,那么是否意味着非要式行为不重要而无须规范呢?是否会助长行政机关利用非要式许可行为规避法律、限制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益呢?看来,有必要将非要式的行政许可行为也纳入行政许可法范围内。 第二个问题关系到许可概念的特征。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许可不同于认可和登记,许可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而认可和登记却是羁束裁量行为;许可以全面禁止为前提,个别解禁为内容,认可和登记则不一定以禁止为前提,也不一定是个别解禁的结果;许可以限制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为目的,认可、登记则是对某一事实的官方承认、记录,以便备查;许可是一种赋予法律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而认可、登记则是对已有权利的确认和记载,并没有赋予新的权利。但就广义而言,许可、认可、登记属于同一类行政行为,均为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控管理手段。 第三个问题涉及许可的性质问题,即许可究竟是赋予权利的行为还是解除禁止的行为。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因为法令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4]而一部分美国行政法学者却认为许可是一种特许权的授予,“如果政府给予某人某种东西,而在此之前他对此物并无‘权利’,他只是得到了一种特权,特许权可以任意收回,它不受正当程序的保护”。[5]笔者认为,由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广,种类多,所有的许可并不体现为单一的性质,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无论属于何种性质,都应当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而且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让为赋权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授予许可证的结果导致该许可成为持证人生计和主要收入来源,许可证对他个人来说变得至关重要,一旦要撤销该许可,必须向他说明正当理由。”[6] 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对许可行为范围的理解。从立法角度而言,广义理解许可概念更为全面。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第九项规定,核发许可证包括机关批准、延续、拒绝批准、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修改、变更许可证的活动,以及为许可证规定一定条件的活动。我国未来的许可法似乎也应当就广义规定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