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本文的研究课题和主要检证材料 1994年在日本出版的《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1],是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专著。由于撰稿人的阵容与层次之可观[2],加上乃定稿于1993年中国修改现行宪法之后,又问世于1995年秋季四年一度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四届世界大会将在日本召开之前,所以该书问世之后,受到日本宪法学界、比较法学界、尤其是日本的中国法律专家们的瞩目。 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中国宪法”这样一个独特的专业领域里,本书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共同研究中国宪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其中既展示了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反映了彼此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为此具有一定重要的学术价值。勿庸置疑,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有裨益的借鉴。 二、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的研究特色 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近年来在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个“结晶”,《现代中国宪法论》并没有把两国学者的学术见解不加分别地熔为一炉[3]。本书展现了中日两国学者彼此之间泾渭分明的研究特色,尤其是体现和折射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因此,一册在手,便可一叶知秋,使我们从一个截面上肉切地领略到当代中日两国法学家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他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国外读者的一部研究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专著。基于这种特定的学术性质,中国学者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 与中国学者的这种倾向相反,日本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则往往存在着那种“对权力的怀疑”的深沉理念,所以他们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畑中和夫教授对中国人大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城乡代表比例差额问题的探讨,都显示出他们高度关切中国宪法现实的倾向。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对被认为最“敏感”的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许多日本学者也似乎能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科学态度,力图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特别在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中,他们往往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4]。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各位日本学者的论述,也体现了这种特色。 其实,日本学者的这种学术风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许多学者,对以H.Kelsen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思想情有独钟。而当代日本的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在宪法学这一学科上概括地表述了一个方法论的思想。他根据一般的见解,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缺的课题”。他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主要课题在于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现象,获取对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现象的那种“符合规律性”的认识或“整合性”(或说是“整序性”、“体系性”)的认识,其终极的课题在于追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5]。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与日本的宪法学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最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比较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6]。这种研究的立场,往往促使中国宪法学家把“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作为一种不可置疑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问题意识之中,在逻辑关系上对其结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直接提出结论,其论点集约、绸密而又明确。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说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力图通过比较周密的论述,去严谨地揭示某个理论。 作为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法学理论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也非常鲜明地展示出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比如同样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学者一般总是首先提出论点,然后分点加以论述,在论证过程中,又出现小论点,但并不屑于事无巨细地加以展开论述;日本学者的风格,则显然与之不同。 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所形成的不同特色,也与中国法学家比较喜欢应用演绎法,而日本学者则似乎比较擅长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关。只是像现实中的有些中国学者那样论点过于集约、绸密,往往不免导致产生“结论大于论证”的倾向。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作出贡献[7]。而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仅仅用论述的展开来吸收或涵盖自己见解的话,那么往往会使人们对他们的见解产生“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感觉。当然,“文如其人”,许多日本学者的论文往往回避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结论,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来揭示结论,这与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暖味性(可理解为委婉、含蓄)”因素具有一定的关系。而当代中国学者如果也应用这种方法的话,那么,上述的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研究中所呈示的第一个不同特色,就会趋于消失。也就是说:日本人在论述中的“暧昧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