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及其特征 (一)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及其特征 1917年原苏联十月革命成功,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列宁和斯大林的领导下,建立了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度,为国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自1928年起,原苏联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制定了工业高指标,其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农业集体化的政策,与立法的内容发生了冲突,为适应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政策优于法律的观点占了上风,法律的作用渐渐受到削弱,并在随后的“肃反”、卫国战争等非常时期里,几尽消失。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召开成为原苏联行政法恢复的重要契机,从那以后,原苏联行政法制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完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行政监督和健全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 但是,由于原苏联长期以来坚持僵化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否认市场经济,尤其是意识形态上受教条主义的钳制,认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最公正、无可怀疑的神圣代表,在它们之间只存在着分工,而不存在分权制衡,为此盲目地排斥和否认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但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不以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为此原苏联到1987年才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总之,原苏联创建和发展其社会主义的特殊历史环境决定了其行政法的模式,即将行政法作为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片面强调行政法的强制性。这一模式虽然曾在原苏联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有力地帮助原苏联渡过了艰难岁月,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模式已日趋僵化,亟需改革和完善。 由于原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行政法最先在苏联建立,并且长期在原苏联一个国家内发展,因此原苏联行政法制一度成为社会主义行政法最为经典的模式,从而为接踵建立的社会主义各国争相仿效,即便在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分化后,原苏联行政法对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仍极具影响。可见,原苏联行政法具有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典型性,从中可以探索到社会主义行政法的特征,现仅就其主要特征分述如下:1.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原苏联行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并且为这个基础服务,它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以民主集中制为中心原则,实行“议行合一”制度,强调权力的统一性,是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和加强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2.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原苏联行政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无公私法之分,行政管理范围相当广泛,其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几乎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3.以管理为目的。由于原苏联行政法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并以贯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中心任务,其必然要以国家管理为目的,致使行政管理的主体、方式及效果成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正如原苏联行政法学家所指出的那样:“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这种对行政管理手段重视,使得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并日益受到强化。4.重实体轻程序。正是对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视,造成了原苏联行政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倒置现象。其强调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注重行政效率,忽视行政权力的约束及程序化,以致其行政诉讼制度姗姗来迟,且十分不完备。5.立法形式与技术极具大陆法系风格。原苏联十月革命前的法律已具有大陆法系风格,十月革命后,鉴于帝俄时代俄国法所仿效的德国法及其法学成果水平较高,苏维埃政权在创建社会主义行政法时并无完全排斥德国法对其的影响,从而使德国的某些风格渐渐渗入其行政法中,成为其行政法风格和技术的基础。如其行政法倾向于成文法,并从大陆法系中借用了许多法律术语、概念、结构、体系等,足见其行政法极具大陆法系风格。 (2)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产生及其特征。原苏联行政法学对社会主义各国亦极具影响力,欲探讨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产生及特征,应着重研究原苏联行政法学的产生及特征。原苏联行政法学经历了比其行政法更加曲折的道路。原苏联行政法研究始于20年代,但规模不大,到30年代因受政治形势的影响,行政法研究出现了停滞乃至中断。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召开和新宪法的制定,为其行政法研究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行政法研究逐渐兴盛起来,出版了许多高等院校的行政法教科书和有关论著,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现仅就其主要特征分述如下: 1.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原苏联创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特殊历史环境决定了原苏联行政法学将维辛斯基的“规范说”奉若经典,片面强调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阶级性,并从“法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的观点出发,得出“行政法是统治阶级实施管理的手段”的有失偏颇的结论,从而严重地妨碍了其行政法研究的发展。2.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既然行政法的作用仅仅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工具,那么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亦是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原苏联行政法学以行政管理核心,架构其理论体系,注重行政法调整管理性关系,强调管理性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3.重视管理主体的研究,轻视行政程序。由于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其研究必然以管理主体为重心,并主张行政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管理权的享有者,从而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研究作为其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势必对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作用带有明显偏见,认为:“依照苏维埃法律,既然各级苏维埃及其机关都是行使人民权力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那么,对这些机关扩大司法监督,这是政治上所不能允许的一种不信任行为”。因此长期以来一直轻视对行政程序的研究,直至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大量行政争议问题才有所转变。4.行政法学体系庞大。原苏联行政法学体系比较庞大。它既研究行政机关的活动,也研究被管理当事人的权利的义务;既研究行政机关的活动,也研究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的活动;既研究行政法总论,也研究行政法分论。其行政法体系有严格分明的总则之分。总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基本原则,(2)国家管理主体,(3)国家管理人员,(4)国家管理的形式和方法,(5)国家管理的法律保障等。分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国民经济管理,(2)社会文化建设管理,(3)行政政治活动方面的管理,(4)对外关系方面的管理,(5)跨部门协调方面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