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的战略方针,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效益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共同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维护和保障才能实现。而宪法作为总摄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对于调配资源,实现资源配置效果最大化,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宪法的效益原则,不仅有利于深化宪法功能的研究,而且有利于发挥宪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宪法效益原则的涵义及其评价标准 效益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总成本与总收益的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收益,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个有效益的社会,意味着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创造出比别的社会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因此,效益是衡量现代社会先进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宪法的效益原则就是在制定宪法(立宪)和实施宪法(行宪)的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财富和价值。就本质而言,宪法之所以规定所有权结构和权力结构,提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循的旨在降低政治行为运行成本和经济部门交易费用的制度框架,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统治阶级效益最大化。效益原则是宪法目标和宗旨的内在要求。根据宪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宪法效益具体表现为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三个方面,据此以描述、检测和评估宪法相关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 宪法效益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可以用可感知和可量度的途径和方式作出界定和说明,其成本和收益的确定基于理性的选择和计算。①立宪和行宪成本。由立宪成本和行宪成本构成。宪法的基本任务在于调整社会中不同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为此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予以确认、实施和保障。为此,国家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立宪成本是制定或修改宪法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包括制宪准备阶段的组织和设计费用、消除旧的宪法规定和变革阻力的费用以及因新的宪法规定而造成的社会损失。行宪成本是国家保障宪法切实得以履行的成本,包括建制和组织的费用。②立宪和行宪收益。表现为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个方面。经济收益是宪法的运行结果可以用数量关系来表示的社会物质财富形式,如因修改宪法经济制度而引发的各项社会经济指标的增长。社会收益是宪法运行结果不能用数量关系来评估的社会产出,如因修改宪法而肯定或建立的社会秩序。它以是否符合立宪和行宪的社会目的为标准,符合即有效,不符合即无效。社会收益需要具体、历史地看待。因为在各国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序列是不同的,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以效益优先,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以秩序为价值取向;在战争、内乱或建国初期,一般以秩序优先,而在和平建设时期,则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由于社会收益不能以数量关系准确把握,因而其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并受到价值判断主体的偏好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其结果往往随着时间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人们在没有找到更为科学的方法以前所能采用的一种较为接近于科学的检验方法。总之,评价宪法效益既需要进行定量分析,还需要进行定性分析,是带有一定难度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一般说来,确定立宪和行宪成本较为容易,而要使立宪和行宪收益结果科学、客观,还需依靠模糊数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数量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等学科的共同参与。不管怎样,宪法的成本——收益计量方法毕竟为评估立宪和行宪状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研究方向,对于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有极大的潜在研究开发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宪法效益具体表述为立宪和行宪的总收益与为之而支付的总成本的差额。宪法效益值的大小反映宪法效益的高低。宪法效益值越大,效益越高;宪法效益值为零或为负值,则为低效益或负效益。 宪法的历史使命表明,宪法不仅要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效益最大化,而且还要调整政府与人民之间、社会各阶段、各阶层之间、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片面强调宪法的效益原则,可能因贫富分化而损害社会公平,因自由竞争、排斥打击弱者而造成社会不安定,还有可能带来过度使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恶果。因此,宪法在追求效益原则的同时,还要关注对这一过程的价值评判,兼顾公平与其他价值目标,既要保证在制度上确认“对同样的人同样对待”的原则,实现机会平等,又要确保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以创造一个既有效益,又有公平,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确立宪法效益原则的依据 近代立宪主义理论的产生及其实践,标志着人类进入了政治高度文明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开始广泛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宪法及其理论基础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权利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总趋势。宪法效益原则的确立,有其深刻的历史依据和理论基础。 1.历史依据。资本主义宪法无论是在自由竞争时期,还是在垄断时期,都强调效益原则,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大量的物质财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初期,宪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防止工农革命。要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就必须建立权力分立制衡机制,保护资产阶级财产所有权;要防止工农革命,就必须证明新制度相对于旧制度的优越性,既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要在社会生产率上超越封建社会。因而这一时期宪法的基本特征是:权力的分立制衡和权利的绝对保护,特别是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绝对保护。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效益。这是因为:①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有利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这一时期的国家又称为“守夜人国家”或“警察国家”),保证了较高的政治效益。因为权力的垄断或集中与市场的垄断一样,由于不受约束,就会产生不公正和歧视性行为,而任何不公正(非自愿行为)都是低效益的[2]。也就是说,不公正行为的社会交易成本较高,而且交易成本随着权力集中的程度而上升,权力独占时成本最高。②根据经济人假定,由于人的自利最大化动机,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可引发一种激励机制,促使财产所有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内化外部性的成本;契约自由则保证交易双方通过财产权的转让,使资源向最有价值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了较高的经济效益。③虽然没有行文于宪法的字里行间,但从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一些具体规定中仍可以发现宪法的文化底蕴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这是权力、权利资源效用最大化的思想基础。总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关系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市场调节基本上保证了资源配置效用的最优化,宪法虽然不主张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却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