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告诉我们,人类起源之初,天下一片混乱:“大地无形无实,黑暗笼罩着一片洪荒,猛烈的狂风横扫着水面”[①]。在宏观的层次上,上帝只用了6天就填满了巨大的空白,为人类从洪荒中雕塑了一个星球。但是,我们可以想象,耶和华并没有进行微观管理。因为我们人类今天仍然在努力地对付残留的混乱,并且给我们自己设定规范。但是,在一个国家或者国际范围内把我们的世界“拢在一起”,比在一个个人的层面要困难得多。确实,我们在政治之内和政治之外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缓和始终威胁着人类,要把它卷走的人类感情的狂风暴雨。 当然,法律是规范情感的最明显的手段之一,法学研究通过规划出一致的战略来努力帮助规范人类情感的事业。制定宪法并且创造理论来解释和论证这些宪法,是一个更大的法律项目的产物。但是,这些活动既是很具体,又是很概括的——很具体,因为宪法的特点是宣布自己为“法律”类;很概括,因为宪法又不仅仅是法律,它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宪法也在实际政治中运作。论证宪法的合理性的理论,最终要基于政治哲学的理由。 托马斯·霍布斯曾嘲笑运用语言来制服情感的努力:“约法本身不过是语言和呼吸,它没有力量强迫、牵制、限制或者保护任何人,它的力量来自于权力”[②]。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工具,只有一个几乎具有无限权力的君主才能对他的臣民有效地行使。三个半世纪以后,我们对霍布斯玩世不恭的挖苦话仍有同感。共同的经验表明,当人们发誓保护他们的个人或者集体的荣誉的时候,甚至在他们的动机是遵守他们的契约的时候,他们也常常自欺欺人,常常为了追求看起来是个人的利益而屈从于诱惑,违反信誓旦旦立下的誓约。 因此,自愿地和认真地担当起锻造一个宪法条文的使命似乎反映了人类对自己的能力的傲慢的信念,或者是对人类的善良本性的傲慢的信念。这两种信念都表明了对现实世界的无知和对语言扮演的“权力的缰绳”的魔术般的力量天真的信任。诚然,我们确实有某些成功。一种政治程序,或者说是炼金术,有时候可以把纸张变成钢箍。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理论来解释这个繁杂的程序。是什么力量使某些宪法有效,又是什么力量使某些宪法如同一纸空文? 宪法条文具有法律性质的标准说法使得在提出这个问题的答案的开始就参考流行的法理学概念有道理。事实上,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控制着人类关系的广泛的网络,它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更为广泛的文化互相联系,有时候影响文化,有时候被文化所影响。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这种影响是不同的,而且,对于一个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来说,虽然这种影响不可能是完全对称的,但是它总是把自身的规范熔入更为广泛的文化价值,法律正是根植于这种文化之中的。特别是,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是它的臣民对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是否公平的观念,以及臣民认为在个人、社会和政府层次解决冲突的公平程序的观念。 200多年以前,在一个落后的但是发展的国家中实现了制定宪法的卓越功绩,这个国家正在形成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如果我们衡量成功的尺度是历史的连续性,两个普通法国家,加拿大(1867年)和澳大利亚(1900年)产生了[③]“最成功的”宪政民主制。当然,也可能有人提出一个如果不是完全有说服力,但也似乎有道理的观点,即英国也有一个宪政民主制,在一个宪法之下,这一制度已经运作了几百年。无论如何,体现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宪法条文中的那些来自“女王陛下”的礼物,尽管是由殖民地自己撰写的,但是英国对于这样的正式说法是当之无愧的。 强烈的反差是,都是大陆法系的拉丁美洲国家,以一种当代农民在自己的田地中更换种植品种相类似的方式修改它们的宪法。而且,就象在明治时期的日本和俄国、德国,和奥—匈帝国的情况一样,这些“宪法”的制定有时候几乎没有建立民主的或者是有限民主的政权的试图。在其他普通法国家中,当宪法民主制确实是一个目标的时候,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和波兰,产生的政体也经常是不稳定的,你方唱罢我登场,每一次都很快回到集权统治。甚至在雄辩地谈论“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在接受美国宪法的条文和德维特·D·爱森豪维尔的总统制之间,也经过了两次君主制、两个帝国和几个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创造和维持宪政民主制似乎成了与普通法相融合的文化所垄断的一门艺术。从那以后,历史一波三折。但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批评家可能很有理由地假设,宪政民主制失败的一个基本原因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之中。这不仅仅是由于这种制度产生于把罗马帝国法律法典化的努力败坏了它,而且由于大陆法系在现代的再生是法国的皇帝使他的国家和他的征服地恢复秩序的努力的结果。不管把大陆法制度的“最高立法者”的概念从皇帝变为民主选举的议会有多么容易,最高立法者的形象,不管它是一个集体的机构还是一个单个的统治者,都不符合受限制的政府的规范。 宪政主义的批评家也许认为,可能更具有危害性的是大陆法制度的傲慢:象亚当和夏娃一样,大陆法制度受自大和野心的驱动,试图填补所有的空无和深渊,消除所有的混乱,制定完美的规范,控制人类感情的飓风。当这种被称为一种“对于正式规则和程序”着了迷的东西从法庭中进入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域之中时,它的支持者宣称的这个制度的最大的优点就成了不可饶恕的罪行。秩序、理性和综合性可能被磨成有效的理性工具以解决公民私人之间的纠纷,或者解决传统的刑法上的问题。但是,当政治领导们把这理性的一套适用于复杂的问题,如立法权的范围、隐私权和宗教自由的界限,或者在一些互相对立的集团的利益之中寻求妥协时,困难就增加了,因为这类问题,如果说是可以服从规则的管理的话,那么也是很难由规则加以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