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何将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从立法到适用上有机地衔接起来,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曾撰文述及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问题[①a],但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两者适用上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予以研究和解决,为此,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再作些探讨。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互异的制裁措施,违反行政法者应受行政制裁,违反刑法者应受刑事制裁,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会经常遇到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竞合的情况,譬如偷税漏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又是犯罪行为。与行为竞合相适应,两个不同部门法的法条又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从而出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那么,应采用什么样的适用方法来将两者有机地衔接起来呢? (一)合并适用原则 如何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的问题,目前争论颇多,归纳起来,有三种主张[②a]: 第一,选择适用。认为只能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并施。其理由是,二者都是公法上的责任,在法的限制与促进机能上,二者是类似的;在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机能上,二者也是互为交错的。按违法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时,只应从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否则不符合处罚经济原则,也可能导致不适当地牺牲个人的权利,有悖法的相应性和正义性。至于如何选择,多数人认为,应按适用法律责任时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选择刑罚处罚。也有少数人主张应根据从轻原则或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选择行政处罚。 第二,附条件并科。认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时可以并科,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另外一个时,可以免除执行。这就把是否执行另一个“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机关。但按此实施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后,自身并无权力决定刑罚不再适用,而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再适用刑罚就可以免予刑罚处罚,则可能造成新的以罚代刑;同样,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处罚后,也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诸如是否予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第三,合并适用。认为既要适用刑罚处罚,又要适用行政处罚。其理由有三条:一是行政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违法的双重性,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即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罚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也是两种性质、形式和功能均不相同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性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二者的适用既不能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能按“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因为这两个原则均是对同一性质法律责任而言的,只有在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中,或刑事责任中或行政法律责任中,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吸收原则,否则就抹煞了两种责任在质上的区别。同时,这两种责任在形式和功能上的差异性又决定了两者的合并适用可以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以消除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比如,对偷税、抗税的犯罪人,仅予以刑罚处罚并不能挽回犯罪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及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还必须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再如,对制造、销售假药的犯罪人,除了给予刑罚处罚外,还必须辅之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防止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三是我国立法实践已承认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时的合并适用。比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刑法规定对于同一走私行为,在处以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的同时,又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处罚。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和大量的行政法规范中也有类似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的理由最充分,而且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行政处罚法》是接受这一做法的,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范又触犯刑律而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竞合时,应该予以合并适用。但对此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应当合并适用与实际上是否合并适用不可混同。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或者无需合并适用的情况,因此,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合并适用只是个一般原则,在具体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衔接。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可按适用程序的先后顺序采取先刑后罚和先罚后刑两个方面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