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6年宪法学研究概况 与1995相同,1996年宪法学研究的突出特点亦是没有较为集中的议题,研究成果较为分散,涉及宪法学的各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共发表论文约200余篇。本年度发表的论文除原有的热点问题外,涉及到一些新问题,如宪法关系、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适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宪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及周边国家宪政经验等。《外国宪法》课程一直缺乏相应教材,为改变此种状况,高教出版社出版了由许崇德主编的国家教委教材《宪法学·外国部分》;韩大元出版了由其博士论文修订而成的专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 12月中旬,香港大学法学院以“当代宪法发展趋势”为题召开了世界性的研讨会,大陆部分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十余名宪法学者携论文参加了研讨会。 此外,北京市法学会与北京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了“宪法在你身边”系列节目,共分十个专题,部分专家学者用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语言向听众介绍了宪法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本年度的宪法学研究与前几年相比较,相对而言要沉寂一些:(1)全国性宪法学年会没有如期召开;(2)没有形成较为集中的热点研讨问题;(3)学术著作在数量上有所减少。 二、宪法学研究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宪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1.关于重构宪法学体系问题,继前两年讨论之后,今年童之伟、李茂林又提出,鉴于目前我国宪法学的基本思路还是传统的,还存在诸多不成熟的表现,故应构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其基本特征是:(1)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有关基本原理渗透和熔铸到宪法学中,成为宪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活的灵魂;(2)符合中国的基本情况,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3)应当是理论主导型的宪法学;(4)专业基础理论应当具有先进的思想蕴涵,能够包容迄今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全部积极成果,并为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动力;(5)专业基础理论部分和研究宪法规范的部分应当顺畅贯通、有机整合、融为一体。 为实现这一目标,须做好以下工作:(1)宪法学研究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同时还需进一步弘扬民主、科学精神,大胆进行探索和理论创新;(2)提高宪法学理论研究队伍的自身素质和精神风貌;(3)要发挥好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组织、协调、引导作用。[①a] 2.童之伟在前两年对社会权利分析方法论证的基础上,对该种模型的思想蕴含作了归纳:(1)基本宪法现象包括宪法自身的本质既有级别之分,又有一般与特殊之分;(2)社会生产力的总体发展水平物化并体现为社会财富的问题,它与社会总体权利之间在量上存在着确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应关系;(3)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无论怎样调整或变革,都不会直接使社会权利或社会总体权利的绝对量有任何增减;(4)社会总体权利的一切具体存在形式都是历史地产生的,但它们产生的阶段不同,产生的先后通常与生产力,尤其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5)财富的所有权可以转换,其转换过程在社会关系层面表现为相应的利益内容改变归属,在宪政实践层面表现为相应宪法现象相互转化,从宪法学角度看则是社会总体权利的相应部分改变存在形态;(6)财富、利益同基本宪法现象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转化——还原关系;(7)保护公民权利同保护国家权力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8)应当对各种所有权主体的财产提供平等的宪法保护。[②a] 依据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宪法学体系如何展开呢?童之伟描述了其过程:第一阶段: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为最基本分析对象,从两者中抽象出它们的本质一般(或共性),形成社会整体权利概念,简称社会权利;以社会权利概念的抽象对象为基础,移入非宪定权利或权力现象,然后从它们三者中抽象出另一种本质一般,形成社会总体权利概念;以社会权利概念的抽象对象的范围为参照点,单独考察非宪定权利或权力的根本属性,形成社会剩余权利概念。第二阶段:以社会权利概念为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由这个抽象的范畴向具体范畴上升,先上升到较为具体的范畴,再上升到更为具体的范畴,例如:社会权利分解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分解为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生活的权利;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审判权力、检察权力;从国家权力或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结合中派生出法人等社会组织的权利和权力,等等。[③a] 与童之伟的社会权利分析方法相对应,邹平学认为,宪法学研究(含宪政研究)应当导入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意味着从经济范畴的角度,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发掘经济和宪政的互动关系和整合机制,以探求宪政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经济分析方法的 方法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观,客观基础奠定于深厚的、密切的经济与法律、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之中,学理基础是经济学、宪法学和政治学。并认为,既有的经济哲学观、学理基础为进一步对宪政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思想和必要条件;既有的知识没有把这一课题当作一个系统的主题加以研究,因而其认识、结论是分散的、零碎的;宪政与经济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内在统一的,应当通过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的逻辑的、历史的统一,来反映和再现客观对象的统一性。[④a] (二)关于宪法关系 有两篇长文对此问题作了论述,即戚渊的《论宪法关系》[⑤a]和赵世义、汪进元的《宪法关系论纲》。针对有学者认为“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其中既有纯粹的基本政治关系,也有带有政治色彩的其他基本社会关系,可以说宪法关系就是政治关系”的观点,赵世义、汪进元认为,考察宪法关系的特点,应当从它具有的法律关系的共性出发,是宪法规范政治,而非政治规范宪法。一切经宪法调整后的社会关系都会具有法律关系的属性,而并不必然带有政治色彩,即使是纯粹的政治关系经宪法调整后,也就不再是赤裸裸的政治关系了。此外,宪法关系还有如下个性特征:(1)宪法关系的一部分表现为一般法律关系;(2)宪法关系中的具体法律关系,多数表现为绝对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4)宪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而引起宪法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既有法律事件,也有法律行为和宪法行为。[①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