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化是宪法价值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文化背景及其社会基础。21世纪宪法学的基本课题是合理地确定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宪法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界限,以公正、平等原则协调不同宪法文化的冲突,形成宪法文化相互融合的新的格局。学者们普遍认为,未来宪政体制的发展与变化主要表现在文化领域里,即不同宪法文化之间的冲突将左右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与标准。因此,在展望21世纪宪法学发展趋势时应当从文化的高度分析、评价宪法制度的结构与运行过程,积极探索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的社会基础,以强化宪法的现实适应性。 一、宪法文化结构 从宪法变迁史看,宪法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反映了不同背景下的文化要求。宪法制定、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遵守等各个环节中,文化以其特殊的功能影响着宪法本身的价值判断。宪法文化通常指以宪法为媒介的、与国家具有密切关系的创造性领域。当我们把社会共同体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与特定宪法制度加以连结时便产生一定的宪法文化。宪法文化与政治宪法、经济宪法一起形成宪法存在的完整体系与序列,全面地表述现实中的宪法运行过程。宪法文化结构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宪法思想,包括传统宪法思想、外来宪法思想以及现代宪法思想等;二是宪法规范,包括规范形成过程、规范效力范围以及规范自身的结构特征等;三是宪法意识,指社会主体对宪法的认识、情感与信任态度;四是宪法评价,指对宪法价值的认同感与宪法实施过程与社会效果的判断。宪法评价表现为宪法实施评价系统与指标体系。宪法思想与宪法规范属于宪法文化的静态部分,而宪法意识与宪法评价则属于宪法文化的动态部分,反映了宪法精神的现实化过程。 二、宪法文化基础 宪法与文化的结合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宪法与文化结合的客观基础在于:首先,从宪法的基本属性看,宪法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即近代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孕育出规范与调整文化生活的宪法。宪法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集中表现,而且处于文化发展历史中的必要部分。文化形成了宪法,宪法调整文化生活。宪法发展始终与特定的文化发展相联系,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文化。其次,文化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调整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人类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而且包括人类的文化生活。文化生活体现人类享有的各种权利与自由,标志人类文化共同体的实现。从当代各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调整是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有效形式与手段。第三,宪法与文化的结合是建设“文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文化的自律性(Autonomie)作为宪法原则而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事情。思想启蒙运动的兴起、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分化以及中产阶级队伍的形成,为保障文化的自律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在传统宪法体制下,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机构与人权领域,对宪法制度运行的文化背景与机制缺乏必要的关注,没有建立自觉而系统的文化的调整机制。1919年威玛宪法的产生标志着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变,出现了宪法社会化趋势。这部宪法确定了国家对文化生活的总的政策与文化自律原则。比如,规定了宪法对学校教育的调整形式、各级学校的组织体系、教师待遇等,同时强调道德教化、民族精神的作用。二战后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了文化的调整范围,高度重视宪法文化问题。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中规定,“共和国鼓励文化、科学与技术研究发展”(第九条)、“共和国颁布有关教育的一般规则”(第三十二条)。日本宪法对文化问题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保障学术自由;一切国民都有维持健康的、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致力于提高与扩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传统文化的价值,积极贯彻文化国家原理。韩国宪法中体现的文化价值是比较突出的,具体表现是:宪法序言中首先强调“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在总纲中规定“繁荣民族文化”;把繁荣民族文化作为总统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宪法条文中具体规定了保障民族文化,继承传统文化的内容。通过宪法规范调整文化生活后便形成“文化国家”(Kulturstaat)的局面。 三、宪法文化功能 宪法现象的产生与变迁离不开一定的宪法文化环境,不同的文化形态、文化背景对宪法制度运行所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文化孕育了宪法,宪法赋予文化以正当性的基础。 1.文化对宪法的作用 近代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产生除经济、政治、思想基础外,还需要文化基础。文化基础不仅成为宪法产生的一种文化条件[①],而且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与价值。 文化对制宪权的行使产生直接影响。制宪是宪政的基础,既有政治选择的因素,又有文化选择的因素。各国制宪史反复说明,制宪过程实际上反映一种文化的选择,尤其对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制宪中的文化选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日本在制定明治宪法时,当时的统治者重视制宪权结构中的传统文化因素,在宪政体制中保留了大量的传统文化。明治维新以后,新政府着手于近代国家建设,为寻求近代国家模型,曾派出代表团前往欧美考察宪政。在考察中学者们认为,东西文化的差异集中表现在宪政体制的选择上,英、法、美等国虽然繁荣,但其宪政体制不适合于日本实际,与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缺乏内存的联系。在确定宪政体制时采用了文化上比较接近的普鲁士宪法体制,保留“崇拜天皇的形式”[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