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 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不过我们在此无意给宪法下什么“标准”定义,只想提供一个基本思路。我们认为,从宪法的起源、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与其它法律间的异同以及宪法的本质四大方面就能基本揭示宪法的内在属性。 第一,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宪法的产生既有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也有思想文化原因和法律自身发展的原因,但经济原因是核心,是根本原因,其它原因都决定于经济原因。如果说法律归根结底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宪法与物质生活条件相互关系的特点就在于,宪法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正是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前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产生宪法。 第二,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我们认为,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①a]首先,近代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亦即人民主权的出现,决定了通过根本法确认权利制约权力体制,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好形式。其次,尽管从内容上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最后,宪政实践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 第三,宪法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也就是说,宪法首先是法律现象中的一种,其次是特殊的一种。具体说来即宪法具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性,但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但我们认为,理论界关于宪法为什么是国家根本法的论证有待修正。原因就在于,从宪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与修改程序三方面进行的论证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然而,我们难道能够说,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没有国家根本法吗?事实上,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之所以制定与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从根本上来说是决定于宪法的内容。也就是说,决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基本原因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四,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只适用于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和国家中。一旦敌对阶级被消灭,这一结论就显露出了其局限性。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就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作为阶级的敌对阶级已经消灭,另一方面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既然如此,宪法和法律当然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呢?通过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果:阶级与阶级的矛盾、斗争正日趋削弱,而阶层、集团间的矛盾、斗争则日渐增强。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集团间利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各自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各自的要求、利益,彼此间势必有矛盾、有冲突。这也就是所谓的力量较量。而宪法和法律当然也会对此予以反映。而且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力量较量的产物和表现。但这种力量对比不是所谓阶级力量对比,而是阶层、集团力量对比,或者说是所谓社会力量对比。我们认为,这就是敌对阶级消灭以后宪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立阶级的社会,只不过在对立阶级的社会中,社会力量的对比主要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