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联合国的建立、发展、成就和当前的困境,作了高度的概括与分析。作者指出:世界格局正处于一个新旧转折时期,国际力量对比失衡导致过去被两大阵营所掩盖的一些矛盾逐渐激化;冷战终结后,世界仍未安宁,一个不安宁的社会使联合国不堪重负!联合国将背着沉重的包袱,带着人类的希望进入21世纪!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此后,10月24日被定名为“联合国日”(UN Day)。今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将隆重庆祝它的50周年。 联合国这个地球上最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风云变幻的汪洋大海中,虽然已经颠簸了50年,但国际社会对其功过的评价,却仍然众说纷纭。人们为它近几年来在柬埔寨、科威特的成就而欢呼,但也为它在索马里、波黑地区的失误而懊丧。德国《世界报》今年5月5日的评论,说联合国不过是一位“穿着新衣的皇帝”。英国1993年9月2日《卫报》文章,甚至预言联合国“行将消亡”。但更多的人则在期望:联合国将成为“冷战后时代”的“救世主”。 8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建立在雅尔塔体制基础上的两极体系已经崩溃。世界正在向多极化演进。但冷战后时代新格局的“坐标”,还不能说已经最后确立起来了。因此,联合国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一个缩影,其地位与作用仍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联合国是世界大战的产儿 在对国际组织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组织,是经由人类历史上两次相隔不久的最大战争产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国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创立了联合国①。国际联盟不幸夭亡,而联合国则迄今依然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先后有20亿以上的人口(约占当时全球人口总数的80%)卷入了战争,至少有6千万人死于战祸。尤为震惊的是:平民的死亡数超过了阵亡军人,而且,其中竟有数百万人惨死于种族灭绝性的大屠杀。联合国是在人类的血泊中和哀鸿遍野的废墟上孕育和建立起来的!联合国的诞生,是人类战胜法西斯的第一重大成果! 在战后创建一个国际组织的主张,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中期就已经萌芽了。1941年的《伦敦宣言》和《大西洋宪章》,1942年的26国《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的美、苏、中、英四国《普遍安全宣言》,都为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组织提供了思想准备,以期把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合作关系,继续贯彻到战后的组织中去。而1944年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则为联合国勾勒出了具体的蓝图,并为其诞生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联合国宪章的缔结者们,总结人类历史教训,期望通过战后的组织合作实现如下理想。 第一个理想:战后的世界秩序,应该是以“集体安全制度”维持和平。几个世纪以来,在“以强凌弱”的国际社会里,某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强国,惯于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动辄诉诸武力,进行侵略,甚至酿成国际战争。为了保全后代人不再遭受大战的蹂躏,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载入了第一条。同时在第二条进一步确立了下述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尤其突出的是:宪章还以整个第六章和第七章的19个条文,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制止侵略的具体办法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个理想:战后的国际关系,应该是在一个“国际大家庭”里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世界大战的硝烟炮火把数以千计的繁华城市化为废墟,也使一个个国家丧失主权,沦亡覆没。如果要想在战后建立一个人们所向往的“和睦”(live together in peace)而“善邻”(as good neighbours)的国际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只有在国际上消除了“以大压小”的不平等现象,才有可能真正维持住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联合国的奠基人,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作为联合国的第一项原则写进了宪章。同时宪章还在另一原则中规定,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些规定既包含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意旨,也具有约束联合国本身行动的作用。②这是国际法上的一大历史进步。 第三个理想:建立一个“大国协调一致”并具有执行能力的安理会。国联瓦解后给人们留下的教训是:由于国联大会与行政院的职权没有明显区分,决策制度僵化,因而使它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决策和执行中心,没有制止侵略的实际能力。有鉴于此,联合国在决策程序上确立了有名的“五大国一致原则”(即“否决权”)。此外,宪章还在第25条规定:会员国“同意”接受安理会依上述程序所作之决议的约束。这就更加强化了安理会执行其决议的法定能力。如果把宪章第23条(规定中、法、苏[俄]、英、美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27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一切实质事项之决议享有否决权)和第108-110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宪章本身之生效和宪章生效后之修正案均享有否决权)第三组条文联系起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宪章不仅要求在一切重要决策事项上,需有五大国的高度一致才能生效,而且自始至终,还赋予五大国彻底保护这种否决权的权力。可见,这三组条文是相互为用的:第23条规定否决权的主体,第27条是否决权的核心条款,第108-110条则是上述两条的保护条款。它们像一台钢筋三脚架,全力支撑着这个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安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