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核扩散作为国际安全、裁军和军控的重点引起国际社会日益普遍的关注。美国等西方国家将防止核、生、化武器以及先进导弹和技术的扩散作为对外政策的优先目标之一和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的重要外交课题。①核问题已成为国际矛盾和冲突的焦点,并触发了一些局部性国际危机,加剧了这些地区的紧张局势。核不扩散问题随着将于今年4月17日至5月12日在联合国召开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审议会的临近而更具紧迫性,在这届寓言会上将决定该条约是否延长以及延长的期限。在冷战时期,国际核不扩散的努力主要是建立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的,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对防止核扩散,促进核裁军以及和平利用核能起了一定的作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因此被视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石、主要国际法律文书以及最具普遍性和较有成效的国际裁军和军控协定。但条约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在冷战后时期国际安全和战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核扩散相应呈现新特点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如何有效地防止核扩散显得更加复杂,这就给条约带来新的问题,也使国际核不扩散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冷战后时期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前景如何?是继续得到维持甚至补充和加强,还是遭到削弱和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届审议会的成果。 一、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沿革与两极对抗下的防止核扩散问题 所谓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指的是美国及其盟国在两极对峙的时代“为减缓核武器制造能力的扩散,并把核技术可能造成的使局势动荡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而作出的“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国际安排”②。它是在美国的推动下建立的,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国际核不扩散的努力最早可追溯到战后初期,当时美国掌握并独家垄断核武器及其制造技术。为了保持其核垄断地位并使之合法化,美国于1946年提出“巴鲁克计划”,建议成立一个国际性权威机构,将原子能材料和应用置于国际控制和监督之下。同年8月,美国国会还通过《美国原子能法》(《麦克马洪法》),严格禁止向任何国家提供关于制造可裂变物质或原子武器的情报。“巴鲁克计划”遭到苏联的拒绝,从而使美国建立核不扩散体制的第一个尝试失败。但“巴鲁克计划”的一个主要意图,即“防止潜在的扩散国获得核武器制造能力”,在此后美国防扩散的努力中反复出现,成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听一个重要内容”③。1949年苏联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说明其他国家没有美国的技术援助也能独立研制出核武器。美国被迫调整核政策,于1951年修改《麦克马洪法》,1953年又进一步提出“和平利用原子能计划”,表示美国愿与其它国家分享核技术,前提是这些国家保证将美国的核设备和核材料用于和平目的并接受检查。这一构想为建立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作了又一次有益的尝试,推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分别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使美国对不扩散的前景更加担忧,美国开始致力于从政治安排方面防止核扩散。1963年7月,美、英、苏签订《部分核禁试条约》。1968年6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由美苏草拟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将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结束军备竞赛,最终实现全面彻底裁军作为三大目标,从而较全面地表达了国际核不扩散努力的方向,因而被视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基础,标志着这一体制的最终形成。以后美国及其盟国为维持这一体制,又相继达成和建立了一些防止核扩散的条约、法规和机构,从可直接用于核武器制造的关键技术和核材料的出口控制、核设施的监督检查、核燃料的生产和管理、核武器运载工具及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从而确立了这一体制的基本结构和框架。 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公约、条约、法规和准则,主要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部分核禁试条约》,1987年制定后又作了两次修改的《导弹技术控制制度》,1974年核供应国组织伦敦秘密会议上制定的《核出口准则》,1977年制定的“国际核燃料循环评估计划”等;(二)依照有关国际公约、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供应国组织等;(三)核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核安全保证,包括单方面承诺、声明、双边和多边联盟义务等,主要有:1968年联合国安理会255号决议,1977年美国签署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美国的联盟义务,苏联关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声明等;(四)地区无核化条约和努力。其中最主要的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导弹技术控制制度》。 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在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为实现核不扩散目标和维持这一体制还形成了一套运作机制,主要是技术控制和政治安排。在核不扩散的技术控制方面,主要有:(一)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民用核设施、核计划和核材料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二)通过核供应国组织统一核技术和核材料出口政策,严格出口监督措施,建立协商程序,以控制敏感性技术的转让并避免由于商业竞争而降低核材料出口监督标准造成核扩散;(三)通过“国际核燃料循环评估计划”加强核燃料的管理,寻求解决利用核能和核扩散之间的矛盾;(四)通过《导弹技术控制制度》防止核武器投掷手段和技术的扩散。在政治安排方面,主要有:(一)通过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确立全球核不扩散准则,规定核国家(1967年1月1日以前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和无核国家的义务并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核国家承诺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家承诺不向任何让与国获取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无核国家和平利用能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与检查;(二)向无核国家提供安全保证。这种保证又分:(1)消极的安全保证,即规定现有的核国家有义务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2)积极的安全保证,即规定在无核武器国家遭到核武器威胁或攻击时,现有核国家有援助这些无核国家的义务。美、英和前苏联在196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255号决议中提供了这种保证。在冷战时期,上述安全保证基本上是通过美苏各自的双边或多边联盟义务来实现,并通过以下方式得到加强:(1)在无核国家部署核武器;(2)在敌对状态发生时向无核国家转让核武器;(3)战时在战区布署核海军力量④。(三)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四)提出建立无核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