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成立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在这50年中,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仅就联合国与维持国际和平进行评述。 一、维持国际和平是创建联合国的主要目的 在国际实践中,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维持国际和平的方法,于是出现了扩充军事实力自保,对外结盟或实行均势政策等传统的维持国际和平的手段。历史证明,这些手段并不能消除战争,实现国际和平。实践要求人类必须找到一种新的能够真正有效地防止战争,确保国际和平的方法或机制,于是在国际社会中建立一个权威的国际组织来维持国际和平的设想被重新提到日程上来。依据1919年4月28日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而成立的国际联盟则是这一设想的果实。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它进行了世界所盼望的维护国际和平的实验,但终因强权政治的控制和破坏以及自身结构的缺陷,结果不仅未能赢得和平,反而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联盟的实验失败了,但并非没有价值,它为后来的联合国提供了经验教训,有利于联合国在更高的水平上进行维持国际和平的新的实验。 建立联合国的思想,萌发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中期。1941年6月12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南非和法国的代表,在伦敦签署了一项《联盟国宣言》,强调“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础是,各国自由人民志愿在一个已经摆脱侵略威胁、人人享有经济和社会安全的世界中进行合作”。①这就涉及到建立某种形式的国际组织机构问题。1941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发表了一次联合宣言,即大西洋宪章。两国领导人希望能在世界上建立“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1942年元旦,以美、英、苏三大国为首的26个反法西斯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宣言》,在这个文件里第一次采用了“联合国”这一名称,它是由美国总统罗斯福建议的。1943年10月,中、苏、美、英代表在莫斯科会议上共同签署了《普遍安全宣言》,宣言声明:“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1944年8-10月,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美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草拟了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建议战后国际组织取名为“联合国”,提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安理会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美、苏、英三国领导人宣布,他们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5年6月25日,旧金山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指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宪章在其原则中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③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标志着联合国的建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了国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了联合国,这两个国际组织都与战争联系在一起,绝非是历史的巧合。它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渴望世界和平,希望能找到一种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组织形式或机制的普遍愿望,是对历史对战争反思的结果,所以,创建联合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实现人类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理想。 二、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中的贡献 (一)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宣言和决议,发挥了世界舆论的威力,对国际局势的影响不可低估,形成了世界性的反对侵略,维护和平的氛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和决议主要有: 1、联大在1950年通过的题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 2、联大在1957年通过的关于各国间之和平、睦邻关系的决议; 3、联大在1965年通过的关于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宣言认为这类干涉威胁全面和平; 4、联大在1966年重申各国应严格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联大在1970年通过了加强国际安全宣言; 6、联大在1974年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要求各国不得采取一切侵略行动; 7、联大在1977年通过了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宣言宣布决心努力消除国际紧张局势的起因和影响,并且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8、联大在1982年通过了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9、联大在1984年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10、联大分别在1985、1987、1992年再次重申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此外,联大还多次通过决议,谴责侵略,要求侵略者从被占领土撤军;呼吁冲突各方停火,召开冲突各方的国际和平会议,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提出禁止使用核武器等等。 (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或措施(包括强制和非强制两种),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及其他对和平造成破坏或威胁的行为,促成、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 1、安理会促请各国和平解决其争端,以维持国际和平。安理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如断定某项争端或情势具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性质,安理会可以促请各当事国应首先通过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仲裁、司法、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或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求得争端的解决。在安理会的不懈努力下,和平方式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被广泛采用,成为首选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延续了40多年的阿以冲突证明,武装对抗只能加剧矛盾,和平谈判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