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巴解组织与以色列在1993年9月13日签署有关巴勒斯坦人自治的奥斯陆《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以后,双方又先后在1994年2月与5月达成了关于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撤军后安全安排的《开罗协议》以及《关于加沙地带-杰里科先行自治的执行协议》。这后两项协议的达成使巴以和平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阿拉法特返回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历史上第一次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了自治权力机构,开始管理巴勒斯坦人自己的事务。 但是,奥斯陆协议签署以来的事态发展表明,和平进程越是深入发展,巴方与以方的矛盾利害关系就越见分明。巴以双方在《原则宣言》里都作了妥协,但巴方作了较多让步,以色列让步的的幅度有限。在谈判落实《原则宣言》的过程中,以色列方面又在一系列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包括追杀巴勒斯坦活动分子、继续扩建犹太人定居点等等,使巴勒斯坦人的利益不断受到侵害。许多巴勒斯坦人在《原则宣言》发表初期对前景寄以期望,支持率曾一度高达69%,但不久就产生了失望与不满情绪,一些派别加强了暴力斗争。而以色列方面更以安全没有保障为理由,拖延把自治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约旦河西岸,拖延以军从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口稠密城镇撤出,并阻挠巴勒斯坦人在全加沙地带与约旦河西岸举行自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原则宣言》,这个选举本该在去年7月举行;并且以色列必须在选举前夕完成从西岸巴城镇撤军。事实证明,巴以间虽签订了和平协议,双方控制与反控制、占领与反占领的矛盾仍尖锐存在。巴勒斯坦人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冲突与流血事件频频发生,直到现在以色列还在用“经过特殊训练的”以军伪装部队“消灭”巴勒斯坦活动分子。①拉宾由于以色列国内右翼势力反对和巴人暴力活动增加,在国内地位下降。阿拉法特在巴勒斯坦人中的领导地位也受到了挑战。随着局势的进一步发展,巴以和平进程的脆弱性一面还将深刻暴露。 (一)奥斯陆《原则宣言》是巴以双方互有需要又互作妥协的产物,但以色列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好处。这主要表现在: 1.《宣言》提到承认巴以双方的“合法权利与政治权利”,没有提“民族权利”。民族权利是巴勒斯坦人一贯追求的目标,是他们得以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 2.《宣言》规定将耶路撒冷地位、难民、犹太人定居点、安全安排及边界等重大问题推迟到至迟1996年5月开始进行的“永久地位问题谈判”中去解决;在这之前,巴自治权力机构不拥有对上述方面的管理权力。由于《宣言》里没有提供任何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保证,以色列没有在领土最终地位上作出许诺,这个谈判的前景难以预卜。 3.《宣言》规定双方将谈判一项“过渡期的协议”,来确定由选举产生的巴自治委员会的构成、人数及其管理权限。规定巴勒斯坦人在自治期间除拥有文化与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直接税收与旅游等5个方面权力外,“更多的权力”将在巴自治委员会行使职能前“根据商定的意见”谈判解决;规定巴自治委员会的职能将只“适用于商定的权力、责任与范围”,以色列军政府的撤出“不会阻止以色列行使不移交给自治委员会的权力与责任”。 4.《宣言》规定将建立一个巴以经济合作常设委员会,“以便以合作的方式制订并执行”以下领域的计划,它们包括:水、电、能源、金融、运输与交通、贸易、工业、劳工关系、人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与新闻媒介。 5.《宣言》自始至终没有提以色列军队从约旦河西岸撤出,而只提“重新部署”。“重新部署的原则”是把以色列军队调到巴勒斯坦“居民区外”,即巴勒斯坦人口稠密区的周围。同时规定以军“向特定地点进一步重新部署的工作”,将随同巴勒斯坦警察力量“承担(巴人的)社会治安和内部安全的责任而逐渐实施”。这即是说,如果巴勒斯坦警察维持不了治安,以军可以推迟重新部署。 6.关于自治区的治安:《宣言》规定将建立一支巴勒斯坦警察部队,来保障加沙地带与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的社会秩序与内部安全”,“以色列将继续担负防御外部威胁的责任,以及维护以色列人的整个安全的责任”。 7.《宣言》没有规定禁止扩建犹太人定居点。就在《宣言》发表前不久,以政府拨出东耶路撒冷一片土地扩建定居点。而在《宣言》发表以后,一些定居者又在约旦河西岸设障圈地,继续扩建定居点。 奥斯陆《原则宣言》签署以后,参加谈判的巴解领导成员阿布·马赞说,这项协议既包含着巴勒斯坦人建国的思想,也包含着以色列永久占领的思想。看来,这是巴勒斯坦人同以色列的斗争焦点所在。奥斯陆协议本来是一项强者同弱者的协议。巴解进行了斗争,例如在谈判过程中曾主张先行自治的地区也包括约旦河西岸的那不勒斯等几个城镇,但遭到以色列拒绝。 (二)《原则宣言》发表以后,双方经过一系列激烈的、时断时续的谈判,先后在1994年2月9日草签了《开罗协议》、1994年5月4日正式签署了《关于加沙地带-杰里科先行自治的执行协议》,并于1994年下半年签署了关于将约旦河西岸的教育与卫生等5项权力移交给巴自治权力机构的协议。近几个月来,双方一直在进行有关以军在约旦河西岸重新部署以及选举巴勒斯坦自治委员会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