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国际行为体行动的逻辑。过去50多年里,西方国际关系主流理论讨论的是实在性原因因素。以美国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流派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都试图发现一个单一的、最重要的因变量,用以解释国家行动的原因,比如权力结构、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主流理论之间的论争往往集中在哪一个单一原因因素更具解释力,实证研究也多是验证这些变量中哪一个更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如果从这些具体变量上升到知识概念,就会提出不同的研究问题:实在性因素背后的知识结构是什么?知识和行动之间是否有着重要的关联?什么样的知识对行动者的行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上述问题指向一个不同于主流理论整体思路的研究议程。而这一研究议程表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经历了几十年对实在性行动原因的讨论之后,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即转向对知识和行动关系的关注。虽然这一转折还没有广泛应用于对具体国际事务和政策的研究,西方学者还没有意识到知识和行动的关系涉及一个更为根本的所谓“他文化”以及“他文化”理论创新问题,但理论层面的讨论已经显示出重要的意义和广阔的空间。从表象性知识(representational knowledge)走向背景性知识(background knowledge)、从理性主导走向实践本体已经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一个新走向,也是最近十年来国际关系理论最重要的一个转向,笔者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出现的这种以知识为核心、讨论知识与行动关系的研究议程和辩论焦点称之为“知识转向”。这一转向的实质是探讨何种知识是行动的主要驱动力,而这将直接导向理论的文化建构问题。 一、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三种行动逻辑 行动逻辑指的是行动的原因机制。国际关系研究对于行动逻辑的论述受到美国三大主流理论的影响。三大主流理论之所以成为不同的理论流派,主要是因为每一流派都提出了一个主要的、单一的行动原因:新现实主义强调国际体系结构、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际制度,而建构主义则强调国际规范。近年来,实践理论在国际关系领域兴起,提出了不同的行动逻辑,使得国际关系研究从实在性要素转向知识性要素,从一种知识的一统天下走向对多元知识的重视。这种趋势就隐含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几种主要逻辑,即理性主义的结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s)、建构主义的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①和实践理论的实践性逻辑(logic of practicality)的发展进程之中。 (一)理性主义理论与结果性逻辑:利益决定行动 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要包括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尤其以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影响最大,两种理论遵循的均是结果性逻辑。结果性逻辑的基本内涵是: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基本动因是利益权衡。行为体是理性人,在面临决策情景时,能够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将手段和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理性地选取那些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目的的手段,即成本效益比最好的方式,并采取行动。但两种理论在什么因素决定行为体利益权衡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核心变量。 新现实主义强调“结构选择”,认为国际体系的物质性权力结构或曰实力分布是决定利益权衡的主要动因,亦即结构决定行动。美国学者华尔兹借鉴现代物理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构建方式,在20世纪70年代系统提出了简约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分析国际政治的现实,比如,华尔兹本人就认为两极更加趋于稳定,多极则更加趋于动荡,因为两极的确定性成分高,便于国家进行准确的理性权衡。②这种将体系内实力分布的状态与国家行动联系起来的做法,是理性因果论的典型代表,实力这种显见要素决定了行动者的利益权衡,因此也就决定了行动者采取什么行动。比如新现实主义框架内的权力转移理论的基本观点就是,当国际体系中顶端权力结构发生变化,亦即当挑战国实力接近霸权国实力的时候,处于权力顶端的国家最容易采取战争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守成霸权国担心的是最强有力的崛起国的挑战,而崛起的挑战国也会认为自己应该在国际体系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位置,甚至是霸主或准霸主地位。实力越是接近,权衡越是容易出现误差。双方根据各自的力量以及力量对比,认为或是误认为可以战胜对方,所以,发生战争的几率相当高。而当霸权国与挑战国实力有着明显差距的时候,国家采取战争行动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为霸权国和挑战国都是理性行为体,都知道存在明显的权力差距,霸权国没有必要使用战争这种代价最高的工具,而挑战国明知若战必败,也自然不会使用战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③ 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制度选择”,认为国际制度决定利益权衡,亦即制度决定行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国家需要获得利益,获得利益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是新现实主义的前提假定。新自由制度主义的领军学者基欧汉一方面接受现实主义这一前提假定,另一方面则提出了以制度为核心的行动逻辑观,指出国际制度可以克服无政府性、促成国家采取合作行动这一论断。④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决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是无法保障的:由于国际体系中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威裁判机构,国家为了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很容易采取欺骗行为,诱使对方采取合作行动,而自己采取不合作行动。各方均以此种理性进行权衡,结果只能是陷入囚徒困境的博弈之中,双方都无法获得最大的共同利益。新自由制度主义明确提出了国际制度这一变量,认为国际制度是解决这种困境的最好办法,因为国际制度为利益权衡提供了确定性很高的依据。交往双方依据国际制度行动,就会加大信息透明,减少交易成本,使合作成为可能。国家的理性权衡也很明显,如果依照国际制度办事,就会在交往中通过合作获得绝对收益;如果不依照国际制度办事,则会受到惩罚。即便不是即时的惩罚也可能会获得某种即时的收益,在其他领域和未来的交往中也会像信誉不佳的公司一样,给自己蒙上不可逃避的“未来阴影”,难以实现重大和长远利益。作为一个理性人,国家会以整体、长远思考进行权衡,为获得自我最大利益而遵守国际制度并且需要国际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加大获取利益的确定性。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