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治理研究主要是对综合性现象的理论考量,或者是对不同类型制度解决治理挑战的经验研究。近年来,学术界有关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regime fragmentation)的研究不断增多,但是,当前国际学术界有关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的作用与程度还存在争论,①既有人认为碎片化具有肯定的、积极效应,也有人持否定的观点。总体而言,这些具有不同价值观及功能的国际组织之间是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的关系。②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的现实反映出由于行为体权力和偏好的差异,当前并不存在一个显著优越的治理机制。因而,不同程度的全球治理机制和不同的机制碎片化是富有学术成果的研究领域。 机制碎片化同样对国际制度理论形成了挑战。国际制度理论自诞生始,是在专门问题领域运作的自我限制的制度(self-contained institutions)。尽管制度理论本身内涵丰富,议程不断发展,但是直到最近,国际制度理论也很少承认如下现实:国际机制不是自我限制的,相反是广泛重叠并彼此竞争的。这反映出,长期以来国际机制可以从系统其余部分中分解的(decomposable),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并没有和其他议事领域的机制共同运作。③虽然机制多样性与不一致性本身不难被学界认知与理解,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机制密度增加和机制碎片化的关注却非常缺乏。因而,各自不同特征、成员身份、议题领域与空间范围的全球治理机制及其框架结构成为国际制度理论发展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机制碎片化及其概念辨析 国际关系领域的机制“碎片化”是指国际政治特定领域协调公私规范、条约和组织时不断出现的多样性与挑战。④安德里斯·奥夫(Andries F.Hof)等学者从碎片化机制与普遍性机制(universal regimes)比较的视角出发,认为机制碎片化强调同一问题的若干平行条约,不同成员分别参与其中,具有低度参与(low participation)的特征;普遍性机制则是指所有成员均参与协商进程的单一性、全面性机制,具有深度参与(full participation)的特征。⑤ 1.机制碎片化的渊源 从学术渊源上看,碎片化一词原本属于国际法的术语,并通过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跨学科合作引入国际关系学与全球治理领域。国际法领域的碎片化即法律碎片化,是指国际法具有规范传播的功能,能够扩展至未被管制的领域,比如贸易、人权以及环境领域。机制碎片化的雏形在国际法领域出现可以追溯到冷战刚刚结束之时。早在1992年,国际法学者就敏锐地指出了条约、决议以及“结果文件”等大量增加导致规则交织与程序冲突,杰弗雷·帕默尔(Geoffrey Palmer)将其称之为“条约拥堵”(treaty congestion)。⑥新世纪以来,法律多元主义也开始关注治理中的碎片化问题。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相对应,其理论构建在法律全球化的基础之上,既包括官方法也包括非官方法,官方法是正式的、国家层面的成文法,非官方法是非正式的、民间层面的习惯法。从后果上讲,法律多元主义破坏了法律规则的一致性。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在2002年设立了“法律碎片化”议题的专门研究小组,经过五年的研究,2006年发表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国际法的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报告,并提出并通过了42点结论。报告认为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一般国际法原则存在着相互冲突的解释。例如,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院裁判的冲突,正是国际法碎片化的表现之一。⑦具体地说,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没有形成国内法的效力与规范体系,而是一种几乎完全分散的各行其是的法律,呈现出不成体系互不连属的碎片化形态。与此同时,国际司法管辖机构也呈现出扩散式发展,不仅其数量大大增加,还由临时设立向常设机构的方向发展;国际司法审判机构的裁判不但解释和补充着现有国际法,其本身也在不断地被重复引用中成为了事实上的国际法。在国际法领域,机制碎片化已经把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更为具体的法律约束中。 在国际关系学领域,机制碎片化的研究成果直到在2004年才得以发表在国际关系领域的顶级杂志《国际组织》上,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国际法学者卡尔·罗斯提亚拉(Kal Raustiala)和戴维·维克特(David G.Victor)选择了植物遗传资源这一并不引人瞩目的领域分析了机制的扩散与复杂性。⑧但有关机制碎片化的研究很快扩展开来,贯穿了国际合作的广泛领域:包括人权保护、欧洲安全、选举监督、贸易安排、知识产权、气候变化等领域。不过,较之国际关系学者更多地关注机制碎片化与国际合作的关系以及应对机制碎片化的管控措施所不同的是,国际法学者更关注于争论碎片化法律秩序的特征与负面后果。 机制碎片化的概念来源及其国际法方面的学术渊源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长期以来,国际制度理论跨学科背景和多元化趋势的特征是国际制度理论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是学界更多地强调经济学的重要地位。国际制度理论的产生,经济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就国际制度理论各个时期学术兴奋点的演进而言,国际法学的智力支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恐怕没有哪一个学科在重要性上能够超越国际法学为其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可以说,借鉴和研究国际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国际制度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议程。 当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与全球性挑战的大量涌现,使得全球治理成为关注的焦点,国际制度理论出现了一次重要转向,即治理转向。全球治理机制构成了全球治理诸要素的核心。在治理实践上,迫切要求采取平等自愿、谈判协商的世界事务治理方式,提高全球治理的参与度。在这一转向的过程中,国际法学可以提供具有价值的理念及新的研究方法。比如,国际法学新近出现的国际宪政主义(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和全球行政法(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这些概念框架与研究旨趣的变化表明,研究开始从关注国际组织内部的组织架构转向关注国际组织的外部权力行使及其正当性,因而有助于国际关系学者用来分析和探讨全球治理及其机制。⑨其内在的逻辑就在于,全球治理要求各国公民能够成为行为得体的全球公民,这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