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的本质和价格的社会属性 我国正在起草《价格法》。价格法调整的对象是价格关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什么是价格,价格的社会属性是什么,经济理论界却未作深入地研究。不解决这个问题,将影响《价格法》起草的质量。总结我国价格管理的实践,笔者得出一个结论:即价格是公民和法人在买卖和服务与被服务活动中,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单位货币额。它包括有形商品的单位货币额和无形财产及无形行为的单位货币额。 上述“经济利益转移”,是指在各种买卖(含有偿转让)活动中,出卖人(含转让人)与购买人(含受让人)相互之间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行为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与货币的交换行为,以及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服务人与接受服务人之间的收交费行为。“单位货币额”是价格的特殊表现形态。“单位”是计量财产和行为标准量的各称,如长度、重量、体积、时间、数量等,都可以用来作价格的单位。单位货币额与其它形态的货币额相区别,非以“单位”表现出来的货币额不是价格。只有“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并以“单位”表现出来的货币额才是价格。“在买卖和服务活动中”,意在界定“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单位货币额”存在的范围,即价格的外延,它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 “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即为价格的内涵。它表明价格产生的前提条件和作用的对象是“经济利益转移”,价格是适应公民和法人“经济利益转移”而产生的,没有公民和法人“经济利益转移”这个前提条件,价格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经济利益转移”是人类分配社会财富、处理经济利益、组织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形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价格是分配社会财富的主要工具,是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主要尺度,是“经济利益转移”的“通道口”,它直接控制着“经济利益转移”的额量和速度,这是价格的本质。 分析价格的内涵可以看出,价格主要体现人的意志,而非单纯为客观物质的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实质上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价格的产生和价格作用的实现,是人的意愿和行为的结果。要发挥价格对公民和法人经济利益转移和对社会财富分配的积极作用,不仅要有国家必要的、科学的价格行政管理,而且要有经济利益转移当事人符合国家科学管理的含意。这是价格的社会属性,也是价格最主要的属性。 在我国的某些领域,诚实劳动因为得不到应得的经济利益而处境艰难,虚张劳动因能轻而易举地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而日益膨胀,劳动力资源浪费有蔓延的趋势,资源配置仍很不合理,社会劳动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较为普遍,科技进步缺少促进力(如不少企业不练“内功”,靠银行贷款和高成本、高价格、高利润得以生存和发展),这都与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某些价格长期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劳动创造的财富和自然资源有限,人口又众多,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价格继续不合理,将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带来严重的恶果。用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价格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有限的社会财富不公平分配和某些地区社会安定不尽人意的一个深层次原因。零售价格指数只是经济利益转移额量和速度的最终反映,但不是经济利益转移合理与否的绝对反映。在经济利益过快、过量不合理转移的情况下,限制某些零售价格的上涨,对零售价格指数过快上涨和经济利益过快、过量转移,固然能起到抑制作用,但对经济利益实现合理转移和社会财富实现公平分配并无根本性意义。 超量发行货币使货币贬值,是国家采取的社会经济利益再转移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虽然任何国家不可能使经济利益的转移和社会财富的分配绝对公平合理,在某种情况下,适度的通货膨胀,对经济利益转移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可以起到某种调节作用。但是,超量发行货币,不可能使经济利益实现合理转移。例如,在我国大部地区,1984年公民和法人节省下来的2000元人民币(指合法所得),当时大约可以购得1000公斤鲜猪肉。而这代表1000公斤鲜猪肉价值的2000元人民币,到了十年后的今天,即使在银行存十年,连本带息大约只能购到500公斤鲜猪肉。也就是说,十年前公民和法人节省下来存入银行的人民币(尚未包括存于自己手中或无息或低息借给他人的人民币),不但没有增值,相反,有50%(如果综合分析,将1994年的人民币币值与1984年的人民币币值相比,这可能还是一个保守的比例)被国家用一只无形的手,拿去进行重新分配,他们非自愿地为国家和为他人不明不白地“献”出了自己过去合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可见,超量发行货币,是政府强制社会经济利益再转移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超级手段。货币过度贬值,是社会经济利益转移秩序紊乱的标志,是促使公民和法人短期高消费和多进行基本建设,刺激需求过旺的“药剂”。 要实现经济利益合理转移和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国家必须在稳定人民币币值,改善税收和劳动工资关系的同时,切实改善对价格的管理。要想改善价格管理,国家必须科学制定价格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调整价格关系。笔者认为,在对价格实施行政管理和使用价格来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过程中,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就是价格关系,他应该是价格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价格关系的特点 研究分析我国的价格管理实践可以看出,我国价格关系的参加者,即价格关系主体有:价格行政人、要价人和应价人及价格中介入。价格行政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的价格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行使部门价格行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接受委托,行使一定价格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要价人包括产品收购者、生产销售者、商业经销者以及收费者。应价人包括产品交售者、商品购买者以及交费者,其中商品购买者和接受服务的交费者俗称“消费者”。价格中介人包括资产估价、价格鉴证、价格公证、价格信息服务等价格服务组织。要价人和应价人以及价格中介人可统称为价格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