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国际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金融证券化,证券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为顺应这一潮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基金,逐步引进外资,投入我国A股市场。这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一项重要的新课题。 中外合资投资基金,是指经我国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由我国境内专业经营机构与境外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成信托投资公司,并由我国金融主管部门核定基金数额,向境内外同时募集资金。在境外,则通过外国承销机构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方式向海外投资者筹资,然后间接投入国内A股市场。设立这种中外合资基金开拓了我国吸引外资的新思路,为国际上巨量游资进入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新渠道。无疑,这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众多积极的正面影响,并可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起到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系统知识欠缺和无法规情况下自发地开始起步的。由于人们对投资基金的营运要求和经济功能认识不够,证券业与基金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等原因,我国的投资基金无论其规模、数量、还是法律规范化管理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例如,基金发起人不规范、基金性质与组织形态不明确、基金的资本构成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欠合理、基金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或不足、基金交易缺乏严格的监管及其监管机构不明确等。 因此,从我国现有经济政策与证券市场架构来看,目前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尚存诸多困难和障碍。例如,对现有政策性上的约束需作调整;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尚属一片空白;有关法规的不健全势必增加具体实施和操作中的难度。针对这种状况,本文提出如下法律构建与对策。 一、立法先行、健全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市于1992年6月颁布了《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国内第一个地方性基金法规。全国性的基金管理法规至今还未制定出台。现在拟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有关的管理法规可算是一片空白。为了使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能够有法可依,为了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立法先行,运行在后,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弯路,少受市场规律的惩罚。 为了建立和健全我国符合国际惯例的基金业法律体系,应尽快制订出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应对我国基金的募集方式、发起人资格、管理人与托管人资格、投资方向、内部监控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组织形式、基金规模、出资比例、合作程度与方式以及营运内容等作出规定。总之,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应是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它还大致应对以下各项要作出力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与要求:基金的设立与登记、注册条件与地点、外资比例、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基金净资产价值(NAV)的估算与报告、投资目标、投资行为的规定与限制、经理人与投资顾问的构成与要求,基金券的销售与赎回、佣金与税收豁免、收益分配等。 此外,还应制定出台《信托法》和《中外合资基金投资信托及其结汇条例》,并应有作为基金行业内部的道德守则等自律性的行业规章和文件。同时修改或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如《外汇管理条例》、《涉外税法》、《外资法》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 这样,才能为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创造出一个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中外合资基金机构的发起和设立 中外合资基金应是经我国政府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向境内外募资的信托投资基金。中方发起人必须是在国内享有信誉,具有相当实力、地位和影响,并有从事证券经营两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对于境外方,我方要与国际上知名的评估机构一道去认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充分调查。境外合作对象必须是信誉卓著、实力雄厚并有多年从事基金业务的海外著名投资机构。对于申请注册成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应着重审查经营作风和资本实力,尤其是审查境外合作方。审查的内容包括:总资本额、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人员构成、信誉及经营作风等方面。这类企业应有若干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其实收资本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组织形式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还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除了要参照《公司法》,还是要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在有关规章和政策的允许下,既可突破某些形式上的限制,同时也要严格审批手续。特别是对于外方资金是否到位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照章办事。 另外,要强调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以及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的地点都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人提出不在中国境内,而在境外设立或注册中外合资基金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设立的基金实质上还是境外投资基金,在其法律地位上不能看作为中外合资基金。它在适用法律、会计制度、动作、经营管理以及如何对其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上述情况,同时也为了便于中国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和对基金发行规模的控制,中外合资基金应在中国境内设立。 中外合资基金获准设立后,宜交由负责日常经营与运行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目前中方应享有控股权。为了便于中国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和基金本身的营运,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在中国境内注册。此外,该公司必须接受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纪律监督,必须遵守包括即将制定出台的《证券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在内的各项法规,自觉地维护金融证券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