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的现状是客观上存在三个板块:1、经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几十个上市和非上市基金。这些基金运作比较规范,主要投资于股市、企业产权、国债和期货;2、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募股集资形成的基金。这类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企业产权和各类长、短期金融资产。3、广大农村和乡镇普遍存在的合作基金。这类属于民间集资,服务于当地的居民生活和乡镇企业建设的长期资金需要。 针对基金业的现状,当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1、限制规范基金的发展,回避农村合作基金的存在,对企业的内部集资是名为禁止,实为放任,因为没有任何检查。2、监管的对象局限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监管的内容局限于机构和项目的审批,缺乏对基金运作过程的有效监管。3、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导致没有任何单位要为监管的效果承担实际的责任。 在三个基金板块中,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虽然运作尚好,每个基金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范围也不小,但是总量并不多,几十个基金估计一共也才60多亿的规模,且1994年以来基本处于停滞的境地。其余两个基金板块都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因为不是公开发行,缺乏流动性,所以每个基金的规模都很小,但是由于十分普遍,总体规模却很大,估计应有数千亿之多。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其盈利和安全保障完全取决于所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因为缺乏监管,农村合作基金的内部管理和组织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问题,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会计记录,且利率高、风险大、犯罪案件多,投资者的利益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金融监管的现状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中国基金业发展的要求,而且“九五”时期中国基金业作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还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目前必须重新塑造基金业监管的法律框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促使监管工作有一个根本的转变,适应“九五”时期中国基金业发展的要求。 首先,从指导思想上明确金融监管不是限制,不是搞突击检查,更不是某种特权;相反,而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和贯彻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其次,基金立法必须确保金融监管能够覆盖整个基金行业,因此必须设法加快规范基金的发展,使之能够逐渐取代企业内部集资;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基层政府的监管职能,逐渐规范农村合作基金的运作。 第三,基金设立的审批权要充分下放到央行的各个分支行和基层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和拥有的法制工具,把监管工作做到实处。 第四,要建立对金融监管的责任考核,确保权力和责任的结合能够落实到具体执行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身上,促使提高监管的责任和效率,克服目前人人搞检查,却又人人不负责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五,要明确央行对于基金立法、宣传和教育的责任,以及领导金融监管工作的责任。 最后要调整现有的利益分配,塑造新的利益机制,支持新的法律框架建设,推动基金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相信通过重建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中国的基金业就能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获得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