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关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公司制,而是有多种形式。[1]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2]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3] 我们认为,这几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一些偏差。 第一种观点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显然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似乎只要是现存的企业,不管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如何、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合理科学、能否充分适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都可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无论从外部法律约束上、还是内部治理结构上都有很高的要求和严格的规范,如果非法人的合伙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其他不能代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只须对现有各种形式的企业进行修补和改进即可以了,何必再大动干戈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 第二种观点所认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失之偏颇。是不是公司制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呢?非也。公司制企业不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后三种形式的公司由于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在今天已难以发展甚或近于绝迹,其中的无限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只有少数国家例外)也与现代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含义相去甚远。在实行法人制度的企业中,除独资和合伙制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某些私营企业都可以归纳进去。但这些法人企业并不是都能体现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要求其所应具备的内在特质。至于企业是否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相对而言的,从不同层面讲,凡是现存的企业都是适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否则,它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只是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因而其适应的层次亦不同而已,也就是说,不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是在不同层次上适应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较之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应能力比之有限责任公司则更胜一筹。但在较低层次水平上适用的企业并不能代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不能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能够反映时代生产力水平和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只能是最能适应时代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及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 第三种观点趋向于现代企业制度,但也有不确切之外。“现代企业制度是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言下之意是还有非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或如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那么非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呢?它和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有什么不同呢?这只能通过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来下结论了。而比较的结果肯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目前同时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我们抛开此种观点的逻辑矛盾不谈,单就随意扩大现代企业制度的外延来讲,也极易在企改行为上产生一种误导,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缺乏严谨、完整的统一性。 现代企业制度是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要求而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摸索和不断改进而创造的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主干──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作为法人企业的公司,同作为自然人企业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企业制度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形成的现代公司,又有着一些不同于传统公司的典型特征。需要澄清的是,并非现代经济中的一切企业制度包括某些公司法人制度都是现代企业制度。 那么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呢?准确地讲,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在高层次水平上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治理结构严谨、责权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制约机制健全、企业规模可以迅速扩大并能稳定持久地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多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充分具有或不同时具有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在于筹集资本的局限性上,其内在机理决定了它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所得的利润滚动式向前发展,而不可能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成倍或十几倍地扩大自己的经营资本。资本的规模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没有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否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决定了企业能否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利用某种资源从而释放出巨大的效益能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利润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和劳动力的素质,而巨额资本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恰恰适应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所提出的资本集中的客观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资本数额巨大的国有独资公司,就其内在特质而言则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尽管目前一些国有大企业具有十几亿、数十亿元的资产,但这些资产的生成不是靠的自己,而是国家的投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如果没有国家给其注入资本,其竞争能力显然难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们现在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建立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最具生命力、最具发展前途的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