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政府历来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更同市场、企业一样,成为决定和制约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三个重要因素之一。鉴于此,许多学科均对政府行为合理化、最优化问题给予关注并重点研究,作为经济法学更是如此。对于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论点,在经济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既然如此,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以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顺利运行,就应该成为贯穿经济法制全过程的根本准则和总的指导思想。本文拟对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和具体内容略陈管见。 一、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有效益的、最优化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尊重并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经济法在强化政府管理权威的同时,更应注重发挥和追求市场调节的积极效果,注重限制和制约政府经济行政权力的运用。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一层涵义是,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经济立法赋予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 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同时也应看到,市场本身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市场缺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即不论市场发展程度如何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是以充分竞争为前提的,而自由竞争的结果又往往会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从而限制了竞争的充分展开;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经济行为的外在性问题,产生内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的矛盾;单纯的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而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平衡问题;市场机制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和需求结构,而不能有效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结构;市场机制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分配中的收入不均甚至两极分化。第二类市场缺陷是市场由于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障碍。这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产品市场缺乏良好组织,要素市场普遍欠缺,市场信息既不灵敏又不准确,市场法制不健全,致使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上述市场机制存在的诸种缺陷,决定了即使是在市场相对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单纯的市场调节也难以保证资源配置完全合理化,难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因而需要政府的及时介入,通过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干预,补充和克服单纯市场机制的不足和缺陷。事实上,即使是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市场达到相对成熟以后,决定哪个国家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的关键因素更在于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是否高明。可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得以顺利实现,授权政府在尊重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适时调控、规范和引导市场的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政府绝不是也不应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对政府素质及其干预、管理经济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亦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能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具体说,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经济总供求的职权,授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减轻市场机制内在地产生的周期性波动;依法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通过差别性贷款利率、差别性税收与补贴等财税方面的优惠措施,重点扶持某些产业,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和限制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因此,经济法作为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社会关系的法规范,以其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为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开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在确保政府干预同市场机制相互协调前提下,为政府有效调控经济运行保驾护航是十分必要的。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强化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在法律中赋予政府以支配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以确保政府经济管理意图的顺利实现。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目前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传统的经济管理格局已被打破,而政府却缺少有效权威去维护新的经济运行秩序,以致在改革过程中,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总量和结构失衡,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新时期经济法更应运用其法律调整机制切实保障政府经济行政管理权限,避免改革中不适当削弱政府职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