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状况,使人感到经济法学真正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就总体而言,改革开放的大潮,毕竟打破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僵化模式,大大拓展了研究主体的思维空间,研究主体的学术个性获得了广阔的驰骋空间。在为数可观的研究论文中,学者们多以理论与经济实践相结合为准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法制建设这一选题倾注了极大的热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出了一些卓有见识的论点与建议,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是针对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及对此的某一部分观点作一展示。 关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问题。近一、二年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界理论探讨的热门话题之一。建立怎样一个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方案。综观各种设计方案,尽管提出方案的角度不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结构所应包含的内容也各有高见,但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五方面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必须围绕这些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根据上述观点,学者们提出了大量设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企业法》、《合作法》、《联营法》等;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如《证券法》、《股票交易法》、《票据法》、《货物运输法》等;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四是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如《自然资源保护法》、《银行法》、《税法》、《财政法》、《预算法》、《计划法》等;五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公证法》等。 从学者们的建议与构想中,我们可得出如下简短的结论:并非所有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衡量一个部门法是否被包容在法律体系内,其标准则在于该部门法是否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有规范作用。把某一部门法纳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则在于,通过加强该部门法制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持续协调发展。 关于经济立法现状及完善问题。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内容涉及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等重要法律,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可以说,对我国的经济立法成绩,多数学者给予了肯定,认为上述经济法律创造了初具水平的经济法律环境,对改革开放起到了促进和保护作用。但学者们同时又认为,与其他立法相比,就目前而言,经济立法仍属于较薄弱的环节,整体结构不合理,内容不健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综观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一是立法缺乏总体规划。由于缺乏立法总体规划,结果导致经济立法结构严重失衡。在经济立法方面应确立哪些法律、哪些经济关系应由法律调整、法律与法律之间是何种关系、法律出台的先后顺序如何,在这些方面几乎是无章可循,长期处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状态,缺乏总体考虑。这给经济立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目前,相当大部分的经济行为,特别是涉及到市场经济建立、完善方面的经济行为,仍然无章可循,法律调整存在着很大的盲区和空白,如产业法、预算法、票据法等迟迟不见出台;即使在已经出台的经济法律中、有的法律操作性差,法律适应的具体条件、程度等规定欠缺或过于原则,不得不借助“实施细则”、“施行条例”才能适用。 三是立法质量差。这集中表现在:一是法律规范性不强,行为模式不明确。二是法律后果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实际效力。如一些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笼统,有的根本未设法律责任章,如《草原法》。三是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性差。 四是在经济立法上借鉴国外的经验不够。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具有国际性,有必要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的有益的经验,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这在过去我国的经济立法上是考虑较少的。关于这一问题,薛家骥先生曾在《江海学刊》上撰文,认为,任何国家在开放和经济国际化过程中,都要以国际统一标准来规范自己的开放经济行为。在经济国际化过程中,目前需要运用国际惯例调整的主要是:开放领域的扩大和全方位化,要有更多的产业部门对外开放;产品和服务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循环;企业经营走向国际化;经济运行机制自由化;宏观管理间接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