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适应石油立法的需要,本文拟就石油法名称的选择,石油法的性质、地位及立法依据,石油法的立法框架思路等理论问题作些探讨。 一 石油法律的名称应直接标明本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法律调整的效果、重点及方法。石油法是以石油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是,各种石油经济关系本身具有不同的物质内容和运动形态,这就为法律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对石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提供了选择的契机,也为建构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依据,更为石油法律的名称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因此,有了石油法律总的称呼,同时规范不同层次法律文件的名称,就能十分清楚地表明石油法律所调整的各类石油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各种规范化文件的效力,以便石油法律的操作适用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名须副其实,恰当定名,不容忽视。 世界石油立法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石油法律的名称。如日本的《石油业法》和《石油二法》,英国1987年颁布的《石油法》,美国德州的《石油天然气地热作业法》、《石油天然气保护法》,泰国的《石油法》,越南1993年实施的《石油法》等。各种名称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与现实性。我国石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石油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优化配置和保证石油工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因而,我国石油法律名称选择《石油法》或《石油工业法》较为合理。 《石油法》是从石油的资源能源特性出发建立石油法律制度的。它调整的经济效果是石油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化和市场配置的优化,它调整的法律效果是形成和维护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石油法律秩序。《石油工业法》是从推进石油工业的发展出发建立石油法律规范体系的。它规制的经济效果表现为石油工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法律效果也表现为形成和维护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石油法律秩序。两种名称的选择各有理由。笔者认为,以选择《石油法》的名称为最佳。如果以《石油工业法》为石油法律的总称,把石油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限定于石油工业,固然可以用法律手段确立管理体制,整顿行业秩序,推动石油工业的规范化运作,也能进一步体现石油工业的法制化要求,不过,调整对象的范围显然狭窄了一些,没有把石油资源的流通包括在其中,同时也不太合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不仅需要石油资源开发的规范化,更需要石油资源利用、流通的规范化。选择《石油法》,从石油资源属性出发,把开发利用的合理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石油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实际上既顺应了合理开发石油资源愈来愈成为各国资源和能源立法的首要目的这一历史趋势,也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石油资源配置法制化的内在需要。 二 石油法的性质、地位及立法依据是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它们不仅揭示石油法律规范及其调整对象的性质,而且表明石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石油法属于经济法,更准确地说,属于能源法和资源法。这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石油法调整人们在管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石油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个关系既包括人们在开发利用石油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利用关系,又包括国家在管理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行政关系。石油资源利用关系以石油资源所有权关系为基础,以石油流通关系为实现途径。石油资源所有权关系是国家对石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石油所有权关系的存在,不仅表现出石油资源的价值,而且为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前提。石油流通关系是在石油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有权关系流转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它包括资源勘查、油田建设、原油生产、石油集输、加工炼制、油品供应与消费的全过程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通常所谓石油工业从勘探开发到油品销售的上下游一体化的各个环节的经济关系。石油流通关系的存在,既实现了石油资源的价值,又使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具体的有社会经济效益的活动。石油资源所有权关系和流通关系构成了石油资源的利用关系。石油资源行政关系以石油资源利用关系为前提,并为之服务;石油资源利用关系又以资源行政关系为条件,并为之所规范。二者又构成石油法统一的调整对象——石油经济关系。因此,可以说,石油法是调整石油资源利用关系和石油资源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石油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能源法和资源法的子部门。石油法以石油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石油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石油资源的利用,一方面是作为原料的利用,另一方面是作为能源的利用。这种利用的二重性决定了石油资源利用关系既非单一的能源关系,也非单一的资源关系,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体。因此,调整它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双重的,即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能源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结合体——石油资源能源法律体系来调整。石油法应根据调整对象的需要,从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能源法律规范中提炼并创设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石油法律制度。这样,石油法实质上是《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的特别法。 石油法的性质、地位决定它的立法依据。作为部门法,石油法当然应依据《宪法》来制定。我国的《基本经济法》正处于起草和制定过程中[(1)],石油法是经济法家族的成员,将要出台的《基本经济法》理应是它的制定依据之一。既然是《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的特别法,石油法更应从这两法的基本机理和制度出发,构造自己的法律规范,创设公平、高效的法律制度。因此,《宪法》、《基本经济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等上位法律,都是石油法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