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期货结算保证体系的立法建议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因此,期货交易双方到期履约,进行交割结算,以及在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对受损方予以保障补救,这是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期货市场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结算和保证体系。中国发展期货市场,应在充分研究世界期货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结算保证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并在有关期货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 1·世界主要结算保证体系模式 目前世界结算保证体系,大致有以下四种模式:(1)美国模式,又称共同型结算所模式,结算公司和保证公司为一体,期货结算所以会员公司的形式加入期货交易所,从而隶属于交易所。(2)英国模式,即结算所独立,但保证公司和结算公司合一。(3)香港模式,交易所、结算所、期货保证公司三足鼎立,各自独立核算。(4)日本模式,和欧美国家截然不同,日本既没有独立的保证公司,也没有独立的结算所,取而代之的分别是主管大臣指定而设的清偿机构,即作为法人的“商品交易受托债务赔偿基金会”和交易所内部的会计室。 2·中国结算保证体系的目标模式选择 对于以上四种模式,我国以借鉴美国模式为佳。因为交易所、结算所和保证公司相互独立,往往造成期货交易日常风险处理措施配合不当,联系不紧密。期货保证公司的作用是要在财务上保证交易所和结算所的正常运转,免除倒闭的风险,而且它要想监督期货交易的执行情况,只有通过交易所和结算所,故交易所和结算所理应承担一部分风险处理责任,但是,交易所、结算所和保证公司各自独立,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必然使交易所和结算所无须直接承担任何违约风险损失,从而也就缺乏充分动机去严格执行其风险处理任务,以确保保证公司职责的完成。而即使结算所和保证公司合二为一,但仍与交易所各自独立的话,结算所承担的结算担保责任,由于缺乏交易所的配合和支持,仍很难圆满完成,故而,香港政府在认识到上述问题后,已决定进行改革,结算所和保证公司合为一个机构,结算所成为期货交易所的合资附属机构,以强化三者共同配合处理期货交易风险之动机。另外,我国结算所和保证公司合二为一,隶属于交易所,也是在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和结算手段制约下的较为现实的选择。毕竟在我国组建一个象伦敦国际商品结算所那样可为多家交易所结算和担保的、独立的大型结算所是困难较大的。 鉴于以上分析,我国期货立法应明确规定,所有商品交易所均需要通过一特定结算所对其期货交易进行结算和担保,且为之提供结算和担保服务的结算所须以会员公司的身份加入交易所。 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期货法制建设上,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立法走在了前面。1993年4月国家工商局颁发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国内国际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的开办条件、行为规范作了初步规定;199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对从事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业务管理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两部部门规章的出台,对加强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两个《办法》由于(1)作为部门规章,法律约束力较弱;(2)各自由工商局和人民银行从本部门的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内容有些重复和冲突;(3)受制于本部门权力有限,有些内容无法规定,故而不太全面、严密;(4)不能适应期货主管机构成立后统一管理的需要,因此,我国期货主管机构成立后,应在此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改,抓紧制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分实施。制定新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法规,应注重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 1、期货经纪公司审批制度的选择。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因其经营业务不同而接受不同的审批管理,经营非外汇期货经纪业务的,报请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即可,而经营外汇期货经纪业务的,须先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特许后,方可到工商局注册登记。这种作法是与现在没有期货主管机构的局面相适应的。那么,我国期货主管机构成立后,对期货经纪公司如何进行审批管理呢?从国外作法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采取承认制,如英国1986年10月通过金融服务业法案之前就是对期货经纪公司予以承认,政府不加任何管理;二是注册制,美国期货立法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政府主管机构登记注册;三是特许制,日本于1967年将期货经纪公司(即“商品经纪人”)的审批制度由注册制改为特许制,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过特别申请,经主管大臣批准方可设立。在上述作法中,我国不宜采取承认制,因为在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素质不高、自律机制不健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承认制极容易放任自流。较为现实全理的作法是,对期货经纪公司审批采取双轨制,一是由国家期货主管机构特许审批,二是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没有国家期货主管机构的特许审批,国家工商局不予注册,未取得注册的,不能成为交易所会员,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至于外汇期货业务和将来的其它金融业务,宜一并转由国家期货主管机构管理,但主管机构在审批外汇和其它金融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