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会计法的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会计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现就会计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谈些认识。 一、会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方面 关于会计法的归属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绝大多数同志基于对会计管理体制的理解,认为会计法是依附于财政法的一门小法。现已出版的一些论述财政法和经济法著作中几乎都持这种观点。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指会计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的问题。判定是否独立的标准应是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独特的调整方法。我们知道,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国家为调整会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会计关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方面在于:(1)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2)二者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要取决于微观中的人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财政法和会计法的区别主要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中观)经济管理关系;(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财政机关,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4)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但也涉猎宏观经济管理。 由此可见,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会计关系。这个特点与以综合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的特点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与依附性,因此会计法应当是经济法体系一个独立方面。而把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和作用范围都不尽相同的财政法和会计法归在一个体系内,似乎有些牵强附会。 二、会计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既然会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方面,那么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对此理论界也有分歧。按照经济法学基本原理,经济法应有一部高度统一和概括的《经济法纲要》,作为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纲要》统帅着若干“小法”,作为调整一定领域内经济关系的准则。其中有些是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如经济合同法等,谓之基本经济法;有些只涉及国民经济某一部门的,如统计法、银行法等,谓之部门经济法。由于会计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只要以价值形式表现的经济活动,必然要有会计核算、管理和控制。因此我认为会计法应属于基本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据是: (一)符合法规体系的发展规律要求。法规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随着经济的发展,由“诸法合体”而趋向“诸法分立”的过程。历史证明,适应经济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和谐的法规体系”往往被“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所突破,而“新的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又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1)。会计法在我国成长为独立的基本法部门,完全符合上述法规体系发展的规律。自1985年《会计法》颁发并实施以来,先后修订和颁发了几十项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制定和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一系列会计行政法规,若干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即将颁发实施,1993年重新修订了《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也已陆续颁发实施,从而构成客观存在的会计法规群。这些法律规范已不是对原有法规的“拾遗补缺”,而是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二)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从而完成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任务。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职能已超出了收收支支的范围,对于有效地维护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等多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会计“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注2)。为了保证会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必须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制建设。会计法在我国发展成为独立的基本法,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