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以实现彻底的两权分离,是目前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思路之一。这一改革举措为不少国有企业注入了新鲜活力,也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所以,它正由初步的试点逐步向纵深扩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向公司制的进程中,部分企业出现了不容忽视的严重偏轨现象。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些偏轨现象的界定、成因和对策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把部分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是把我国计划体制下的传统企业改造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这在世界上属首开先例,在我国也处于艰难的探索前进之中。这一改革举措在总体成功的同时,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偏轨现象。 (一)某些企业违背国有企业公司制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泛指国家所有、售权企业经营,能以价值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目前,国有资产总量已逾25000亿元,其中经营性的资产占80%左右,成为国家税利最重要的来源。因此,使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必须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点。近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法规反复强调,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①]。“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②]但是,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形式损害国有资产的偏轨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国有资产低价折投,折股后的资产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严重不符。有些企业并未按照要求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按照规定步骤进行评估、清产、核资,而是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个别企业为追求创办合资公司的数量、速度,甚至将国有资产竟相减价,即实行所谓的“优惠”政策,这实际上是将国有资产拱手送人。第二,只估算有形资产,低估甚至漏估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这些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但某些企业在折股过程中往往只看帐面资产值,对无形资产则低估、甚至不估,造成无形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第三,借国有资产折股之机,将国有股份无偿地分配给个人,国有股变成了“个人股”、“福利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700万人持有内部股票,相当一部分股票不仅以国有资产为源,而且成为高利率储蓄。第四,在改制以后,同时存在有国家股、企业股和个人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某些公司规定:对个人股实行“保本、保息、保红利”的三保政策,对企业股确保,对国有股不保,国有资产进一步蒙受损失。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偏轨现象,国有资产的流失令人痛心。据国家资产管理局统计,近年来,因各种原因“流失的国有资产已达700亿人民币。”[③],如不加紧堵塞这一漏洞,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推进,国有资产将可能丧失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背离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根本宗旨,企业改制变成了形式上的转换。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其中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不合理,尤其是直接决定着企业动力活力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其重要特征和优势就在于产权关系明确。所以,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制度创新,即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重构企业与政府、企业内部管理的权益关系。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并未通过实行公司制达到这一目的,改造后的状况与上述宗旨相距甚远,公司制改造实质上成了形式上的转换。如在某些改造后的公司中,不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操作,不是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成立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任命经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而是把厂变成公司,厂长变成董事长,总经理,机构组成和人员依旧,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也未以平等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不断地进行行政干预,甚至公司领导仍由上级任命。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计划体制下的经济主管部门,把机构牌子一变换,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归并原来属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其成员,截留国家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和优惠政策。这些就是在公司热中出现的“翻版公司”。以上做法不仅不能达到企业公司制的根本目的,相反,对企业、对国民经济都危害极大。 (三)偏离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法制精神,把股份制变成了单纯的集资、甚至搞投机。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由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确实能够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广泛筹措社会资金,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新颁布的公司法都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但这决不等于随便募股,各行其事。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要符合规定的募股条件,履行法定的募股程序,向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制订招股章程。但在实践中,某些企业把实行股份制变成了单纯的集资,把企业扭亏为盈的希望寄托于企业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也不履行法定程序,随意募股,如有的公司规定:本公司的每个职工必须购买5000元的股票,否则,不得享受公司在分房、医疗费报销等方面的福利。该公司职工只好借钱购买“股票”,这不仅是集资,而且是硬性集资。也有的公司搞“诱惑集资”,公司规定:凡购买本公司股票者,即可以“保本”,又可以每月获得25%的利息,年底分红。这种做法非但不符合股票发行、购买的法律精神,连股票为风险投资这一基本常识也违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