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企业立法的出发点 产权制度是财产组织形式和产权实现机制的总称,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环节。 市场主体首先应是产权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收益、风险、责任都要求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市场交易双方产权界定必须清楚,交换的结果是产权的转让,产权不清无法进行交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不断地调整生产结构与产权结构,进行资产经营。因此,成为产权主体是企业形成市场行为的首要条件。 企业成为产权主体,改革产权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体制下,企业产权存在着单一性、集中性、模糊性的问题。尤其是未能解决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要么强化所有权,削弱经营权;要么强化经营权,又带来责任不清,缺乏监督与约束的问题。十五年的改革使我们认识到:不动所有权、支配权,单纯放出经营权,不是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经济效益不好、结构调整慢、国有经济机制不活、自我发展能力弱等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改革深化的突出性问题。只有改革产权制度,才能使国有企业经营权时大、时小、时放、时收的阴影得以消除,真正将企业看作一个权利主体,而不“赋予”它多少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效益差、活力弱的问题。 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赋予企业法人所有权,以明晰产权关系,改革产权的实现方式。投资主体对企业投入资金,形成企业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财产权即为产权。谁向企业投入资本,谁就拥有企业的产权,享有产权收益,同时,这部分资金一投入企业,就与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构成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这部分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不再是可以分割后归原主支配的财产。企业作为整体财产的权利主体,独立地占有、支配、使用、处分这些财产,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承担责任。确认法人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投资者仍然享有法定的最高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即利得权,并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改变财产的存在形态,如由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等。由此,改变了产权的实现方法,使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其次,改变产权集中性、单一性的结构,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分散化。打破单一公有乃至于单一国有的格局,大力发展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并公平地参与竞争。最后,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下,实现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后,实行法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经营权的分离。 二、以法律标准划分企业组织形态,重新构建企业法的框架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态,主要是依所有制不同划分的,从立法上看,也是依所有制不同来构建我国企业法的框架。这种划分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便于国家对企业依“身份”不同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在与计划经济有重大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划分就具有了明显的缺陷: 第一,具有“身份”立法的痕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大相违背。市场经济首先要求各主体平等,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统一行为规则,即要求“行为”立法。而依企业出身不同的立法,必然会出现不同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划,某些企业具有了特权,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另外,这种划分,也使企业之间各自孤立,阻碍生产要素在统一市场内自由流动,也难于形成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 第二,这种划分标准不具有法律含义。所有制标准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称谓中,只能看出该企业是谁的,看不出其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更看不出它们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与国际经济大环境不适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经济,我国的企业要对内、对外开放,加入国际竞争行列,应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目前,各市场经济国家都不依或主要不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式,并依此立法,我国应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 第四,与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它难以涵概所有的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组织形式各异的企业,已突破了所有制的范围,如出现了各种联合体、各种公司、合伙企业等,这些难于归类为哪一个所有制形式之中,而它们的运作也不能依所有制不同来分类。可见,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在现实生产方式条件下,依所有制不同划分企业及其立法形式已经不相适宜了。那么,依什么标准来划分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产权标准、法律地位标准进行分类,再依不同运行方式作详细分类,可见以下图表:
由此可见,今后我国企业法应包括:公司法、合伙组织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当然,这一框架形成是要经历较长的过渡、转型阶段。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而最终得以确立。 三、以平等原则作为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