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加强市场主体法制建设的关键又在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改革历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只有企业富有生机、充满活力,能够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才会有繁荣的市场,活跃的交换,整个国民经济才能生机勃勃、欣欣向荣。 企业法制建设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立法,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的企业立法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以1992年5月的股份制立法为标志,划分为前后两个大的阶段。在1992年以前,我国企业立法基本上是按照所有制性质为标准而建立了一套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一阶段,有关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私营企业立法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其它方面的企业立法还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一时期立法的基本精神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确认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立法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立法,它们的法律地位在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的局面。 1992年5月以来,随着股份制立法的发展,我国的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开始按照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建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1992年5月以后,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一整套政策、法规,作为各地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基本依据。全套政策、法规以《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为主,由《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共15个文件组成。在试点的基础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 回顾我国传统的企业制度立法,我们会发现除了股份制立法及《公司法》之外,其它企业制度立法,主要围绕向企业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两权分离为主线。在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与经营机制上,追求的目标则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但是,在这一企业立法制度下,我国企业经营状况的现实却不能令人满意,就国有企业而言,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被动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大批国有企业面临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现实,按照市场法则,当属破产企业之列。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人们的眼光过多地集中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上,认为是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难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结果。于是,在国务院1992年6月30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又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这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等,给企业下放的经营自主权可谓彻底、广泛。 我们承认彻底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能够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必备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些企业经营自主权下放到企业究竟由谁行使?怎样行使?却是一个应当引起理论界、法学界重视的一个课题。进一步讲,企业的经营机制应包括企业的外部行为与内部行为两大方面。企业的外部经营机制主要涉及到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主要是扩大、下放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问题,这在传统的企业立法中已基本解决;而对于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即在规范企业内部行为方面,传统的企业立法是否予以充分重视了呢?或者说传统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呢?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没有解决。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的过程中,就市场主体法制建设而言,除了应当依法确认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与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之外,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是依法规范企业内部行为,即实现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制化。 在传统的企业立法中,在规范企业的内部行为与内部经营机制方面,以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代表,建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样一种体制,即“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①]这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是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呢?对此,我们很有必要进行反思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