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当今的经济发达国家,指的是那些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标志是: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工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都比较高,市场机制已经形成并成为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它们包括英、美、法、德、意、日、加等二十二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这些国家取得经济发达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较好地实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的保护和调控。本课题的研究,就是针对经济发达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调节或干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包括法理学、法律制度及规范在内的体系框架的研究。 一、对共性的综合研究 (一)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轨迹 市场经济首先是从西方经济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促使了国家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在古代,罗马国家先后完成了畜牧业与农业、手工业与农业、商业与手工业三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独立的、大规模的商人阶层,形成了古代世界最为繁荣发达的商品经济。罗马私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诸如买卖、借贷、雇佣、合伙、共有等作了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全面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私法所提出的自由民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初期,西欧的日耳曼人在摧毁古罗马文化的同时,逐渐建立起封闭的封建庄园经济。随着农奴以艰苦的劳动缓慢地推动西欧的农业生产,中世纪中期以后,西欧封闭的庄园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生产工具和耕作方面的改进,扩大了耕地,积聚了剩余的农产品,这样,既使一部分农奴专门从事手工业成为可能,而且,各地、各庄园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成为可能和必需。随着手工业和商业从庄园农业中分离出来,作为手工业和商业中心的城市不断成长起来,并形成了中世纪的市民阶层。地中海沿岸一些自治城市的商人开始自行组成法庭,适用商业习惯以解决商人间的商业纠纷,商法和海商法出现了。而西欧许多国家于十二世纪后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促使罗马法被多数欧洲国家所接受,形成了以罗马法的概念、原理为基础并兼容一些日耳曼法,教会法和商法规则的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共同法,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封建庄园经济中的孕育。 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取代封建自然经济的过程,大体上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但是,当从市民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富裕商人——资产阶级,将他们的活动领域从一般的商业活动领域扩展到创立商业制度及创立与此相适应的理想社会制度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们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因此,他们便从寻找封建法律体系中保护商业贸易的法律依据转而冲击维护封建权力的法律和习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不同的方式在西欧各国掀起,资产阶级开始要求更多的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的市场的权利,要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并得到自由和发展。在各国的法制改革中,罗马法在复兴中得到新生,罗马法的原理得到继承和发展。罗马私法的结构、体系、内容、原则、术语在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这一部经典性的近代西欧民法典中得到直接的继承,并影响到许多其他国家,罗马私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近代民商法原则体现出来,成为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本世纪初,当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出现了它的副产品垄断现象从而危及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时,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便从冲破封建束缚以解放生产力和发育市场经济,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因而国家以更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客观调控,从而,在发展传统私法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以竞争法为核心,包括诸多商事立法和社会立法的现代市场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便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首先发展起来了。 (二)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是在希腊、罗马文明的基础上,在基督教文化的熏陶下,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洗礼下和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它们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上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自然正义法律观是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灵魂。自然法学说渊远流长,贯穿了自古希腊至今西方社会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虽然流派甚多,众说纷纭,但共同之处是视自然法为自然存在的人类共有的永恒的权利正义法则,是实在法的对称,近代资产阶级在创立人文主义思想体系的同时,将自然法学说奉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大旗。与前人不同的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以所谓“自然状态”作为立论根据,从中推理出自然人,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民主权,自由平等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概念,借以批判封建国家和法律,要求建立一个合乎自然秩序的“理性”王国。自然法学说中的自然正义法律观便成为近代西方国家法制建设的灵魂。尽管,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下半期开始动摇并逐渐出现了与之分庭抗礼的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社会连带法学等学说思想,但寓于自然法学说中的自然正义法律观却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回旋于各种学说思想之间,在发展的基础上成为现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灵魂。 2.人权保障制度和健全的财产所有制构成了市场经济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基础。在西方国家,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自然法学说号召下的人权运动和所有权的进一步私有化运动完成的。人权运动是以人的解放和平权为目的。这起初是在私法领域得到承认,后来逐渐在公法领域得到承认。近代西方私法确立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主体的人格平等、机会均等,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力,经济资源和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同样的规则参与市场自由竞争。所有权运动与人权运动相辅相成,其目的是使交易者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和不可以转让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每一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1)]近代西方国家正是在自然法学说的指导下,通过确立人权保障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制度,建立了具有个人权利本位及经济自由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代西方国家又是在社会连带法学等学说的影响下,通过对人权制度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积极调整,逐步完善了具有将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协调及加强国家经济调控特色的市场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