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国际投资领域,外资法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的简称,通常是指资本输入国制订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际经济社会中,世界各国,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包括发展中国家基于对外资在发展本国经济中越来越显著的积极作用的认识,纷纷加入资本输入国的行列,引进和利用外国资本。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制订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关系进行有效地调整规范。在世界各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际法制所能够提供的统一保护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国际投资活动只能更多地依赖资本输入国法律——外资法的调整。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与发展起来,正日益形成为独立民法、商法之外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外资法的体系构成,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划分。虽然外资法体系的划分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划分形式对于研究外资法都有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应该承认,通过外资法形式这一视角去考察有关外资法体系,更具特殊的意义。因为它可以综合体现各国政治、社会情况的差异性,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经济技术的不同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出各国法律体制现状,立法技术的层次以及法律传统对立法的影响等等。 二 综观世界各国的外资立法,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反映为三个层面上的不同法律形式: 第一,统一的外资法典或外资基本法形式。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典或基本法,是该法律部门的主体与核心部分,它全面系统地规定本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则、保护范围、方法以及共同法律问题的调整等等,在国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对于所涉及的外资领域都适用。 第二,特定外资领域内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形式。根据各特定领域范围的性质,这种形式通常包括:特定地区的法律、法令,如我国有关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特别法律、法规;特定外资行业、部门的法律、法令,如石油法、矿业法、技术转让法等;特定利用外资形式的法律、法令,如合营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等。这类法律形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们仅适用于特定的领域范围之内,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性。 第三,单纯的外资法律规范形式。这类形式是指各种规定在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之中的外资法律条款,如规定于国内民商法、公司法、税法、外汇法等部门法中的有关外资法规范。虽然这类法律规范并不是在专门的外国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的,但它们用以调整有关外资投资关系的规范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因而是外资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目前世界各国的外资法而言,其体系结构就是上述三个层面立法形式的不同组合,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兼具三个层面外资法形式的体系模式。具体结构和特点表现为,以宪法性外资规范为依据和指导,制订集中系统的统一外资法典或外国投资法,以此作为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辅之以特定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将基本法律所确立的外资制度特定化、具体化,在此基础上,再以其他有关法律部门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加以补充,既求得对外资关系详明全方位的法律调整,防止疏漏;又加强了外资法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衔接、协调和统一,从而形成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由点及面、纵横兼顾的外资法体系结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外资法都采用这一体系结构模式,其中又多为发展中国家。 (二)包含上述第二、第三两个层面的外资法形式的体系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没有制订统一的外资法典或外国投资法,而是通过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特定领域内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再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对外资关系进行调整。在这些国家里,除有特殊法律、法令或条款所规定的外资投资关系应适用专门的外资法律之外,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均适用国内法的规定。与第一种模式相比,这种体系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缺少一个作为部门法统帅地位的基本法。 (三)仅含上述第三个层面外资法形式的体系模式。这种外资法体系的结构十分简单,既没有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也没有特殊外资领域中适用的专门法规,对于外国投资关系和活动的调整,都是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解决的。在这些国家里,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外国投资活动没有特别的保护与限制制度,其经济政策所标榜和强调的主要是保护“平等竞争”与保证“资本的自由移动”,采用这种体系模式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 从理论上讲,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外资体系结构的三种模式之间并不具有可比性,也不存在优劣之分。因为一旦离开特定条件和环境所做的单纯模式比较,不仅缺乏共同的社会基础,缺乏统一的标准尺度,也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实际上,任何一种模式的选择,都要受到本国国情的特点,特别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受到整体法律体制的制约。事实上,发达国家正是因为有强大的国内经济实力为后盾,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普遍较强,再加上相对完善的市场体制和国内法律制度作保证,因而对外国投资活动既不需要提供特别的保护和鼓励,也无需加以普遍的限制与约束,对它们来说,制订外资法典或专门的外资法律、法规都没有必要,只需在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个别外资法规范就能够体现出国家的外资政策,就能够满足法律高速的需要。而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外资法的任务则是双重的,既要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又要适当限制外资的规模与方向,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克服外资对本国民族经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主权国家的独立与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