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分资本经营和生产(业务)经营。在公司制度中,资本经营权归股东会和董事会,总经理只管生产(业务)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所列的十四种经营权,除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三项外,其余各项均属生产(业务)经营范畴。除外的三项经营权,属资本经营范畴,但极不全面。可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点仍停留在生产(业务)经营权方面,资本经营权尚未得到高度重视。 股份制改造为国有企业输入了资本化经营的法律概念。公司法对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收益权利的规定,对资本运筹的组织保证和权限划分的规定等等,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的非公司化改制提供了示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和非公司化改制,都会涉及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经营,都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产权拟制问题。本文拟从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法律拟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拟制、国营企业资本化经营的法律原则三方面,对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作一法理探讨。 一、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法律拟制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当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投资者,企业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企业负有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权利和责任。那么,如何全面理解国家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呢?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来分析这一投资主体,这就是真正主体、名义主体、受权主体和拟制主体。 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共同体,兼具政治、经济职能,国家通过它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从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性质来说,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企业国有资产的真正的投资主体当然是全体人民。但这无数个人组成的“人民”是无法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权的,他们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共同体和由自己的代表组成的机关,这就是国家;由国家在名义上代表人民,行使人民所有的全民财产权,并将全民财产冠之以“国家”而谓之为国有财产(或资产),将“全民所有”这一政治、经济的概念在法律上谓之为“国家所有”。对企业国有资产来说,国家由此取得了名义上的投资主体的地位。 国家和人民这两个投资主体表现在法律上是同义的。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真正主体,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名义主体。国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的名义主体,它代行全体人民的财产所有权时,还须通过授权来进行。国家通常授权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并授权政府部门直接扮演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角色。因此,这种国家授权的政府部门就实际上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投资主体。我们常说政府(国务院)是国有资产的总代表和总的投资主体,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政府代表国家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其法律依据是国家通过立法活动所进行的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这个投资主体我们可称之为受权主体。 国营企业的资产名为由国家经营实为由政府经营,“政企不分”之弊由此而生。如今,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是不是可以说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所有、由政府经营呢?非也。政府的一切权力(权利)均来自国家(通过权力机关及其立法),国家经营企业之时,政府代表国家而成为政府经营,而国家拥有企业国有资产时,政府代表国家也仅仅获得了一个企业国有资产总代表的身份。政府的投资主体资格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均来自国家的授权。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拥有投资主体资格和所有权人资格,均来源自法律上的国家授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有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并实行资本化经营,并不是明确了一个投资主体就行了的。仅明确政府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总代表和国家所有权的总代表,明确政府的投资主体的性质是受权主体,仍是不够的。国有企业无论公司化还是非公司化,它都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投资主体。政府面对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直接委派几十万、几百万人担任出资人代表或董事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这些人也会形成一个庞大的机构);反之,政府把投资主体的权利拿到政府办公会议上讨论,用政府行政命令下达,势必又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这个疑问的症结要从国有企业资本化经营上去寻求解答。 何谓资本化经营?公司制度是典型的资本化经营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即股东的机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当选股东代表组成的常务机构(董事会)是投资主体和经营人员之间的中介,负责经营的经理人员仅仅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这种企业组织机构基于一个重要的经济关系,这就是资本所有权人和生产、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主从关系。这一主从关系将企业经营划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关于资本(金)运用、筹划、变动、置换的经营,一块是关于生产活动、业务活动的管理性、技术性的经营。前者称为资本经营,后者称为生产(业务)经营。如果公司下属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企业的经营将只涉及生产(业务)经营,其资本经营的任务留在公司总部。 国有企业(除公司化改制的之外)以往的经营方式,多为生产(业务)经营,法人制度健全以后,国有企业的经营充其量只是厂长(经理)们越权兼搞些资本经营,其范围很小、受限制也较多,结果资本经营的部分职能与生产(业务)经营的职能相混淆,其他资本经营的职能仍留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会议桌上和公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