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企业改革方向的时候,企业面对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保持合理有效的企业结构,建立企业的破产淘汰机制显得更加迫切了。 多年来,由于缺少淘汰机制,我国的国资企业只生不死,一些长期亏损甚至有不抵债的企业不能及时淘汰,积累下的难题使企业处于生产瘫痪,借贷无门,甚至发不出工资,有的在债务纠纷中企业财产被查封,完全丧失了生存条件。因此,企业破产淘汰已成为经济运行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不主动及时地选择破产之路,就难以解脱面临的困境。 破产淘汰,是通过破产程序淘汰落后的(或者叫无效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淘汰落后企业。对破产企业来说是一次生产经营上的失败,但对社会说来却是企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 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986年12月,6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七年多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企业不断增加,单一所有制企业将逐步减少,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现实需要。这些年来,在沈阳市破产的32户企业中,集体企业就占了28户,大连的7户破产企业全是集体小型企业。所以省市的同志和专家学者都认为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我们认为,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企业,只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包括自然人。近几年改革实践中我国企业破产范围正扩大到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在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为适应这种现实状况,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应该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 二、关于破产界限 什么样的企业应当破产?这是制定《破产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现在的《破产法(试行)》对破产界限的规定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从我国企业的现状和几年执行《破产法》的实践看来,这样的规定不够科学。造成企业亏损的因素很多,不仅仅是“经营管理不善”,还可能是政策性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严重亏损”也不好量化,不量化则又不好掌握。何况企业虽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甚至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也不事实上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的还可以企业的资信去借新债还旧债,有的企业属于国家应当保护的产业,而可能采取挽救措施,所以也不一定宣告破产。此时企业还有能力履行偿债责任,没有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不是企业破产的充分条件,不应作为破产的界限。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断掌握的标准就是“能否清偿到期债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是指:(1)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是所有企业法人,包括了各类所有制的企业,要和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接轨,保持法律的科学性、统一性,所以破产界限还是定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但对国有企业,则可用实施办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其细化一下,定个具体的控制标准,以便划个现阶段利于实施的界限。辽宁省国资局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以量化,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宣告破产:(1)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100%;(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累计亏损额占资本金的比重超过70%的:(3)有50%以上的债务拖欠超过约定最后偿债期限3年以上的。我认为类似这样的限定有个过渡要求还是需要的。在试行期要考虑到社会养老、待业保险金和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承受能力,对企业破产进行宏观控制,这样做比较稳妥。 三、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所有财产中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构成及哪些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作了规定。 (一)关于土地 有的人认为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一样,都属国有资产,也应作为破产资产处理;有的则认为有偿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破产财产,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能作为破产资产。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一般都是无偿划拨使用的。一小部分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通过联营、合资等方式,作价转让给企业,土地转让收入已上交财政,这部分土地可以作为破产资产。现在的问题在于无偿划拨的土地怎样处理。其实,在无偿划拨的土地上,企业也是进行了大量投入的,如搬迁处理四通一平、三产开发等,这是使土地比原有形态增值的原因,其中应有一部分可作清债资产。我国目前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早就处于资不抵债状况了,有一堆包袱无法解脱,尤其是职工的安置难度极大。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筹措资金安置职工,是各级领导最感棘手的难题。有一种设想能否将通过拍卖土地所得,首先作为国有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一项大政策,要慎重对待。在法律上不具体规定,可在实施中针对不同性质具体对待,如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时也可将划拨的土地拍卖所得作为资金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