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经济法,在我国近几十年来,经济法学界可谓众说不一,尽管大同小异,可也称得上繁花纷呈。至于什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就更没有定论了。前不久,在94年第6期《经济与法》杂志中,有幸拜读了张宇霖先生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文,受益匪浅。笔者谨就其中的经济法定义及论证,斗胆锦上添花,发表一点个人浅见,就教于同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这一名词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加了三重限制。也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市场经济经济法和经济法这四个名词中,其内涵是越来越大的,且为顺序包涵关系。因此,要准确界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这个定义,就必须澄清三个问题:1.什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什么是经济法?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次仔细回味一下。首先,什么是市场经济?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由价值规律主宰一切的经济体制。这里的主宰是从总的角度和大的方面而言的,不是事无巨细的意思。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这种经济体制的最大长处是,由其内部的机制自然地发挥作用,调整资源配置,并使效益相对最大化。但是,这种经济体制又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忽视了经济中或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把这种次要矛盾融入进去,而因此没能使资源最佳配置,效益绝对最大化。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讲计划的。但是这种讲法同社会主义国家里的极端计划(指以计划凌驾规律)相比较,是价值规律作用后的被动行为,局部特征突出。这和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的主动特征有质的差别。其次,市场与计划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经济体制(不是制度)的关系。从前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市场与计划两种因素(或方面)是不可以分庭抗礼的,两者要相互贯通,相互作用;但是这两者的关系不是无原则的随意联系,而要分清地位主次,即市场是主,计划为辅,计划是对着市场的计划。割裂二者关系和错误排列主次地位都是不可以的。现在,以我国为标志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为主的时候,不全盘否定计划,要市场里面有计划;而资本主义经济,在借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经验基础上,也在市场里面搞一些全局的和主动的计划。因此,笔者敢于结论,当今世界两种经济体制已发展到了极为相似的程度。但这不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趋同”了。事实是,这两个经济类型体制上是相似的,而在经济制度上则不同。就目前来看,这一不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但是,经济制度不是不变的,若干年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变到何种形态,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暂时无法说清,只有推论。然而经济制度本质上是政治内容,其变化的根本是政治体制。所以有人说,经济体制改革最终能否成功--是变到资本主义那边去,还是始终沿社会主义方向走,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这种体制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机制和政治行为的价级性质与社会性质如何这两个方面。 目前,从已有的历史可以看到,有计划相辅的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中最佳的一种。那么,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角度来说,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适合有计划相辅的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生产力呢?应该敢于否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并非都是本质的和对抗性的,其根本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和片面表露的,而是要待生产力发达到足够程度才发生作用,直接地否定与其不相应的生产关系。就当时者来说,是没有充足根据断称哪个政治体制确实不适合哪个经济体制的。与和平演变的遐想一样,我们的宣传者有些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经不起历史和现实的推敲。纵观一下,还是“三个有利于”更切实际。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是政治区别,和一些具体的经济体制区别,没有本质的经济区别。换句话说,即市场经济这种体制被利用在不同的政权阶级手里。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利用在无产阶级手里的市场经济,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有本质特征外,还有为无产阶级掌握和服务的成份,突出特征是解放生产力。 最后,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别的社会主义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且只有国情差别。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这样表述,它是有国情差别的由无产阶级领导的市场经济的,其中,由无产阶级领导表明了这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性质;有国情差别的由无产阶级领导表明了它的中国特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也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经济法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这要留在总论里最后去说。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原因或它的调整目的怎样? 尽管目前经济法定义,在我国有数十种,在国外多达数百种,但不管具体如何说,其中多数观点都认为,经济法是服务于经济建设与发展并使之向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目标的。如多数派的观点认为,经济法发源于德国,在一战前后,为战备而组织经济建设。这个关于经济法起源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时间是经济法成形或独立出台的时间。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最早时间,正确的说法是少数派观点,即东北一些(经济)法学者认为,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乌尔笃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中就已出现了经济法(注:见杨浦江、刘祝平主编《经济法学新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第一版),只不过是,这时的经济法不是以经济法名目出现,而是和其它几种法以“诸法合一”的形式出现,这些关于经济法的规定具备了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本质含义,所以这种观点(指少数派)是正确的。无论这两种观点孰是孰非,都肯定了经济法的产生是出于统治阶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自从人类社会有阶级以来,四种类型社会的经济法,中外各国的经济法,都莫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