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利的概念及暴利现象的分析 (一)暴利的概念 暴利,《辞海》的解释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期内牟取的巨大利润。”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暴利本意是指商业领域中某些投机行为,是商品经济社会常见的现象。我国目前所说的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超过合理利润的行为。它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公害。 (二)暴利现象的分析 1.获取暴利的手段。获取暴利的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①掠夺性的价格,即漫天要价。通常是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市场独占地位或特权人为抬高价格。②欺诈、利诱。即以欺诈、利诱的手段混淆市场信息,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商品。③合谋或联合行动,通过各方协议或互相的默契,人为哄抬市价,获取暴利。 2.从暴利取得的市场环节来看,暴利主要存在于市场零售和服务环节中,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生产厂家、批发商、经销商主要是以层层的价格转移从零售商那里分享各自应得的超额利润。这就制造了一种市场假想,似乎暴利完全产生于销售环节的价格欺诈和不当价格行为,而掩饰了更深层次市场机制上的原因。 3.从暴利产生的行业部门来看。暴利主要产生于:①市场还未完全开放的行业。如房地产业、金银首饰零售业、汽车、烟酒等行业。②市场刚开放的行业。一些由国家实行控制的行业,在价格体制放开以后,经营者乘机涨价。③一些在消费层次上档次较高的行业。如名牌、精品商品、高档豪华的酒店,娱乐中心等零售服务行业。 4.从牟取暴利的主体来看,真正老字号的大中型的国有企业较少,假国有、假集体等挂靠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中普遍存在追逐暴利的现象。 二、暴利产生的根源 目前在我国,暴利现象具有普遍性,而非偶然现象,它根源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既是结构性的问题,也是阶段性的问题。 (一)市场结构上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市场结构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存在各种各样的人为障碍,限制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①行政许可制度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在市场准入上,我国存在广泛的行政许可制度。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列入发证的目录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就有487种,涉及企业415万家6万张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制度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相结合形成了强大的市场壁垒,使一些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而既存的企业依仗特权地位形成了在某一地区、某一阶段对市场的独占,通过任意价格牟取暴利。②行政垄断。它是指企业与行政机关结成利益共同体,政企不分。企业靠行政机关的权力谋求对某一市场的独占,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行政机关从行政权力的“出租”中以“管理费”“赞助”“上缴利润”等形式收取“租金”。目前,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在官办实体、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部分分割和地区封锁等形式。它们都是以行政权力及影响指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人为的分割和瓜分市场。③所有制障碍。虽然国家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公平竞争。但在市场准入和享受待遇上,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存在着巨大差别,尤其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在资金筹措、投资领域、贷款、权益保障上享受不到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因此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经营上只注重短期效益,一方面千方百计以其相当部分利润去“公关”,寻求对行政机关的挂靠和某些政治势力的保护,另一方面,不惜以各种手段牟取暴利,以尽快收回投资,避免投资利益政治上的风险。 (二)从市场运行来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还在发育和完善的过程中,各种市场要求不断暴露出先天的不足。①国家在逐渐开放市场的过程中,政策的变动必然会对现有市场产生冲击,市场在消化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如对某些商品的价格完全放开以后,由于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的差异,价格放开以后,必然会导致价格上扬和消费者抢购,一些经营者会乘机从中牟取暴利。②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一个摸索、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在这个阶段国家经济政策不稳定,摆动幅度大。政策不稳定导致市场信息紊乱,经营者投资心理紧张引导其追求短期效益,以各种手段利用政策的波动作投机买卖,牟取暴利。③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全民福利政策,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心理、市场知识,对市场信息获取的能力及效益自我保护都处在极低下的层次上,消费行为带有很大盲目性,易于受不法经营者的欺诈和利诱,也鼓励了经营者的投机行为。④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市场运行还没有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市场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消费者获取市场信息主要靠传言、各种广告,因此消费者易受不实信息的误导,盲目的追随、攀比,自愿挨宰。 三、我国反暴利的立法现状及检讨 (一)反暴利立法的现状 1994年4月1日,上海市物价局经市政府率先颁布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同时物价局又制定了附属配套法规《关于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查处娱乐业、饮食业、衣着类和机电类商品牟取暴利实施细则》,开创了反暴利立法的先例。随后,长沙、辽宁、青岛、大连、杭州、广西都制定了反暴利的地方法规,其他各省市也积极酝酿反暴利法规的制定。目前,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也拟出了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送审稿,拟颁布一个全国性的反暴利法规。从目前各省市已出台的反暴利法规来看,反暴利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体系上,各地都把反暴利法看作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价格管理法规的完善和补充。反暴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任务是一样的,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从内容看,主要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如认定不当价格行为的准则和标准,认定的程序,价格的监督制度、牟取暴利行为的罚责等。③执行机关。反暴利法规由物价管理部门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