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 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还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设立代表处的同时,开始向沿海城市扩展其代表机构。按《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这些常驻代表机构仅能从事非盈利的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活动。199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关于外资金融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3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但并没有扩大“常驻代表机构”的职能,常驻代表机构仍是非盈利的组织。 (二)经济特区涉外金融立法 与其他地区相比,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立法则显示勃勃生机。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了外资银行在经济特区拓展其金融业务的范围。根据该条例,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或其分行可经营的业务有:(1)本币、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2)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3)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4)外币和票据兑换;(5)本币和外币投资业务;(6)本币和外币担保业务;(7)股票、证券买卖;(8)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9)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11)办理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12)其他业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条)。为了加强经济特区外资、合资银行的业务管理,根据前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6月17日颁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营运资金与注册资金、存款与存款准备金、贷款、投资、担保、汇款、贸易结算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特区涉外金融业的立法。 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外方投资条例》。该条例规定,外方可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海南省有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具体法规条例尚待拟定通过。 (三)上海等开放城市的涉外金融立法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作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之一也开始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外资银行、合作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市设立、登记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依据该办法,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1)外币存款;(2)外币放款;(3)外币票据贴现;(4)外币投资;(5)外币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8)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9)外币有价证券买卖;(10)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11)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12)保管及保管箱;(13)资信调查和咨询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参见《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20条)。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1)外币放款;(2)外币票据贴现;(3)外币投资;(4)外币担保;(5)外币有价证券买卖;(6)资信调查和咨询;(7)外币信托;(8)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的3个月以上的外币存款;(9)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照上述法规规章,建国后在上海一直设有分行的东亚银行、华侨银行、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先后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继续在上海营业。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正式受理美国花旗银行、日本三和银行、法国里昂银行等六家外资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的申请。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在上海设立了中法上海联合财务公司等多家中外合资财务公司,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继经济特区之后,正式受理的又一批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四)境外金融机构立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逐步稳妥地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以中国银行为主的中国银行也逐步开展了对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据英国权威的《银行家》杂志在1989年底评估,按资本排列,中行在全世界大银行中名列第16位。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以来,中国银行的海外业务更是日新月异。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已在绝大多数与中国建立的国家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一号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业务管理规章。在此基础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纷纷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中国金融业的海外扩展由中国银行一枝独秀发展成中国各大银行在国际上的百花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