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应在重视研究破产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整个破产法律体系、破产实体法律规范和破产程序法律规范的研究,并对企业破产存在的诸如职工生活救济与再就业、“破产是破银行的产”及破产程序的规范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进一步指出新的破产法应该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企业破产在企业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死亡。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与自然人一样,不同的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成长和死亡的过程。据美国学者对过去90年企业发展的统计,发现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美国和英国的专家对一些公司进行样本分析后发现,这些公司在10年内的死亡率为33%,这是一个重要的死亡率,客观地讲,企业是以不同的原因和相异的方式而死亡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有80%的企业是由于被接管和被收购而死亡的。因此,从企业理论的角度看,破产是企业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企业死亡是一种客观必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下面仅就破产死亡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有关破产理论的问题 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失败。因此,破产被看成是一种事件、即是一种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于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在法律上可按普通执行程序予以解决;如果存在众多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经济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关系以及债权人集体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有必要设立破产法律制度。这种破产法律制度具有两大社会功能:一是破产还债。即以破产的方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破产淘汰。即通过破产程序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 破产理论主要是依据经济学、企业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而对债务人经济活动失败这一客观事实经过研究分析、判断和概括,总结出的关于破产死亡的基本原理。一般来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破产的预防理论。研究破产,目的在于预防破产的发生,延长企业的寿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阿尔特曼判别函数和比佛破产预测模型。阿氏是把财务比率分析和精确统计技术结合起来进行破产预测的,此方法称为多元判别分析(MDA)。人们通过测验,认为阿氏模型对两年内的破产企业有预测能力。比氏模型是从股票价格和股息变化率来判别企业是否破产的。第二,企业死亡理论。主要研究企业死亡的原因,其中破产死亡是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这种研究探究企业死亡的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原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关西大学教授神保一郎对世界上三个破产案例进行的研究。这三个案例是:英国生产超级轿车的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美国巨大铁道公司--培恩中心和日本的三光轮船海运公司。他认为这三个知名企业破产的教训是:(1)固定费用的压力。三个案例都与固定费用太大有关,而且几乎都是由于毫无顾忌的投资才造成沉重负担;(2)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三企业几乎对替代行业的兴起、市场前景和经济景气都缺乏正确的估计,而导致决策的失误,使企业进入闭锁点而破产。第三,破产的法学理论。主要是对破产事件发生后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研究。前者包括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破产原因、取回权、别除权、否认权、抵销权、破产责任、破产犯罪、破产救济等;后者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管辖、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及复权程序等。 我国破产理论的研究可以说理论空白较多。基本处于单一的法学研究领域,加之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破产法学研究的空白点也比较多。当前,急需加强对破产预防理论和企业死亡理论的研究,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破产预警系统,这一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对于避免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意义十分重大。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需要出台新的破产法;二是急需补充完善破产法学研究的空白。当前,我国法学研究方面,对破产法律的研究还比较的薄弱。这一方面表现在对整个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另一方面,或者是更重要的是对于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的衔接方面的研究更薄弱。具体来说,(1)对破产实体法律制度的研究有争议的问题还比较多。如新破产法,其适用范围的确定;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国有企业要破产的怎么办?等等。(2)对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的研究争议更大。如破产程序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对各自国家规定的破产程序不满意,英、美、法等国家都在积极考虑对其破产程序进行改进。关键的原因是如何建立最佳的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负债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希望少纳税:有的是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的希望借此机会发出未来前景看好的信号。不管何种原因,都可能因此而使企业无力还债。而破产法就是研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现在理论界已对传统的破产程序进行挑战,主要认为破产只能说明经理人员有问题,而不能说明企业有问题,因此,一个好的破产程序应该是向新的经理人员提供替代现有经理人员的机会。这就使历来通行的破产程序受到批评。对我国来说,如何利用这一契机,来确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程序,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这样看来,破产和解和破产整顿又显特别的重要。 二、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截止到1993年10月底,工业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来,各级法院约受理破产案件近千件。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些工业城市中,达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约占国有企业总数的3.4%。破产法实施以来,虽然在破产数量上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破产企业也在由小企业转向符合破产条件的大中企业,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机制没有形成,达到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真正实施破产存在许多障碍。在破产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主要问题,按难易程度来排序的话,有这样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