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末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立法从计划经济机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飞跃,使传统的以所有制身份对企业类型的划分转向按企业自身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的定性归类,从而以市场主体为对象重构我国企业立法的体系成为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共识,独资企业立法也由此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和立法机关的日程。 在我国,独资企业也同其他企业形式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之初,国家确立了“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0条),城镇个体工商业发展很快,根据1952年的统计,当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约有883万人,个体工业生产总值由1949年的32.2亿元增加到70.6亿元。[①]此后,随着全国范围的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的进行,个体工商业者大幅度减少。到1956年底,全国95%以上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分别进入了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的小组。后来个体工商业虽有过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总体说来,是处于被抑制、受歧视的状态。尤其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个体工商业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几乎被割杀殆尽。1978年之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城镇个体经济重新进入了恢复发展的时期,并且来势之猛、规模之大,举世惊叹,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更使个体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并未确立严格独资企业的法律概念,直到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独资企业这种法律形式,同时,有关部门又依照有关的政策确定了一个区分独资企业与个体企业的形式标准(这一标准实际是不妥的,有待修正)。这使得独资企业在数目上并未得到很大发展。但事实上,如果把现存的个体工商户都作为法律意义上独资企业看,我国独资企业的社会地位已经不可等闲视之了。 一、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立法 西方国家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调整,是我国学界和立法工作机关一直寻求了解以便予以借鉴的问题,然而无论在正式的法律文件,还是在浩瀚的法学著术中,都难得见到关于独资企业的系统论述。有些法学著作尽管对独资企业的性质和管理形式有所阐述,但却很少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只是对现状的客观描述。(在William A.Klein所著《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Tinance》一书中,较为详尽地介绍了独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主与雇员的相互权利义务。企业主对雇员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等问题)。这不仅使得人们对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法感到迷惑,而且也使我国的独资企业法立法显得犹豫不决。 其实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法从来就没有采取象公司法、合伙法那样统一、完整的形式,而且分散地规定在有关的法律和单行法规中,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商法、商业登记法和商业会计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制定有专门的商人和商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商法,其中有关商人和商行为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包括商人的地位、商行为的范围和要求、商号、商业登记、营业、商业帐簿等各种制度构成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民商统一的国家,如瑞士、意大利等,对所有法律主体的民事和商业活动实行统一法律调整的民法,当然也包含了适用于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定,其中关于自然人和代理的规定,毫无例外,一般都适用于独资企业。在美国,无所谓民法与商法的划分,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企业主和雇员间的雇佣关系,因此相应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与个人协议有关的代理法和契约法之中。[②]此外,不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统一的大陆法国家,以及既无独立民法、又无独立商法的英美法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商业登记法》和《商业会计法》,其中《商业登记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是独资企业,因为公司的登记另由公司法特别规定。商业会计法则运用于包括独资企业在内的一切商事企业的会计事务。它们也都构成了独资企业法律规范的一部分。 就总体言之,可以对西方国家的独资企业法作这样的概括: 1.在立法形式上,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独资企业法,而只有分散的涉及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 2.在立法内容上,重在调整企业外部法律关系,如商号、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业雇佣与代理等。而较少涉及企业内部关系。 3.在立法性质上,独资企业法属于商事法或企业组织法的范畴,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并列为企业组织的三种基本法律形态。 显而易见,独资企业的上述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特点,不免使人有过于简要、单薄之感。较之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更显得有些比重失衡,但这都是由独资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关系简单、企业主与企业关系紧密所决定的。在立法者看来,独资企业的大多数义务,都不过是企业主个人的义务,法律除了要求企业主遵循适用于所有商人的一般商业规范外,没有必要再为独资企业另立一套专门的规范。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范围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n或lndividual Business),是指“一种由一个人单独拥有和控制、一般不采取法人形式的企业”(《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248页)。与合伙、公司相比,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