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都讲,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那么,《公司法》里面讲的“公司”和《企业法》里面的“公司”,到底在它本身的法律机制上有哪些不同呢?主要的有: 1.《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改变了原来《企业法》里面以所有制来划分的形式,开始以责任形式来区分公司。从世界范围来说,公司本身是应该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的,而不是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的。《公司法》调整的就是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在我们国家有一些,但没注册,所以就不规定了。另外,我们国家还有相当的股份合作式的企业,或者叫股份合作公司。这一类公司,在我们国家数量很多,但各地作法很不一样。在中共中央批准的八届人大立法的152项里面作为一个单独的立法,就是股份合作企业法。所以,可以说,在我们国家按责任来划分有五种形式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在《公司法》里面规定了。那么,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在实践中比较少,法律上暂时不规定。股份合作制这种公司,在乡镇企业里比较多,以后单独来立法。 对公司而言,以它的责任形式来划分,来代替以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我看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就是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确立了平等的原则,不论你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或者作为法人或者作为个人都应该是一样的。如果市场经济里面我们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一个法、集体的一个法、私营的一个法、个体的一个法,那么,它们本身的地位就不平等了。这是很重要的地方,所以,现在确立公司要以责任来划分。另外,如果都是由国家出资,或者个人来出资,那么,它的所有制就好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主要形式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来出资,它的所有制形式必然要弱化了。因此,就必须以责任形式来确定。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以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以责任形式来区分公司。这样的话,我们原来按照《企业法》设立的公司就要改变了。所以,《公司法》里面规定,凡是要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在你的名称上必须冠以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的这种字样。广东搞了铁路集团公司,将来笼统地叫铁路集团公司也不行了,要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叫股份有限公司。首都钢铁公司要改为《公司法》的这种公司,要么叫首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么叫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生效以后,现在有的公司在它的公司名称上还没有冠以“有限责任”的怎么办?按照《公司法》第229条的规定,“本法实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公司法》实施以前,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和《公司法》的要求不一样的,还没有达到这个条件的,一要继续保留,二要限期内规范化。现在国家经贸委正在搞一个《公司法》生效以后,对原有的公司规范化的通知和办法。当然这里面也不是一下子都改过来。我们国家现在有130多万家公司,这里面真正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就是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才一万三千家,也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企业法》调整的公司,而不是《公司法》调整的公司。也可以说,在一百多万家公司企业里面,98%或99%仍然是依照原有《企业法》调整的公司。那么,还有1%或者稍多一点是属于《公司法》来管的这种公司。这样的话,铁路所属的公司,也得有这么一个观念,就是在《公司法》生效以后,还要从公司法律制度双轨向《公司法》的轨道逐步过渡的问题,这是中国的一个特点。 2.《公司法》要确立一种真正的法人机制。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呢?因为它是从事经营的,必须在市场经济里面有真正独立法人的地位。有的同志会说,《企业法》里面也规定了我们的企业是独立法人,和《公司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呢?应该说,按照《企业法》来规定的法人还有很多不充分的地方,也可以说,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实际上没有做到它是真正的独立法人。 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具备法人资格。法人资格应该具有两个重要条件,一就是它能够独立支配它的财产。国有企业必须能够充分地、自主地、完全地来支配它的财产。二就是它应该能够独立地来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财产责任。那么,这两条现在看起来国有企业都有些不足的地方。 就第一个来说,现有的国有企业能不能够完全独立地支配它的财产呢?我们知道,现在的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92年制定的。当时在考虑对于我们所有的国有企业来说,它所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能不能都独立地处理,来卖掉呢?不行。对于一些大型的、高科技的、高技术的设备,企业没有权力来处理,没有权力来支配,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企业所享有的经营权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十四届三中全会总想把这个现代企业经营权的概念扩大一些。如果仅限于经营权,就很难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那么,开始的时候提的《决定(草案)》里面用了法人所有权,就是现代企业享有的是法人所有权。而国家享有的是终极所有权。原来草案是这么写的,《人民日报》有的文章也这么写了。后来拿到书记处讨论的时候,觉得法人所有权是比原来的经营权内容扩大了,但是,觉得这样的提法跟宪法又不一样,宪法讲了国家所有权,你现在变成法人所有权,会不会变相地把国家的财产变成一个企业自己的财产呢?所以没同意用这个词。最后,用了一个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这个词。《公司法》为什么到去年12月底才通过,本来8月份要通过的,就是看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怎么提法。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提法也就是公司制度应该规定的内容。所以,我们看到在《公司法》的第四条,这个精神就是依照三中全会的决定来的。怎么写的呢?就是“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不是经营权了,而是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个“全部法人财产权”概念从内涵到外延出“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都要广泛。往往是一个名词的改变就包含新的内容了,这一新的提法就是这么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在《公司法》中也有体现。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永远不能退股,除非公司有规定,成立10年或20年等,到期解散了,你能够拿出钱去。只要公司存在,股东一分钱都不能抽走,财产必须是属于公司的。这样,公司才能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来从事经营。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里面应该说注册资金,股东的钱就成了公司自身的财产。我们的国有企业也要实行公司制的改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确定哪一些财产是国家投入的。所以说,公司所有的财产这部分就是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就是第四条讲的,由股东投资、出资形成的财产。那么,实际法人就是有法人所有权。公司的这个概念,就是要真正确立公司自己所有的财产。注册资本就是公司自己实有的财产,股东永远不能抽走的,拿这部分来经营。这个才叫公司制度。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使现有的企业法人制度这个概念搞的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