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个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一、私营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势头。据国家工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表明,截止1993年8月,我国私营企业户数达18.5万户,从业人员294.1万人,总产值162亿元。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生产,活跃了市场,丰富和满足了多层次的社会需要,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国家的财力,发展了地方经济,对公有制经济发挥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 私营经济在经历了徘徊与加速发展阶段后,呈现出以下特点: 1.资产增值快,积累率高,出现了一批“百万富翁”。一部分私营企业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过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有的达到大中型企业的规模。 2.企业组织形式有所变化,有限责任公司增长很快。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通过参股、租赁、兼并等形式,与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扬长避短。 3.产业结构趋向合理,开始涉足高新领域与国际市场。 4.投资者结构变化,素质提高,从以待业人员、退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主,转变为技术人员、机关干部和工人占多数。 二、影响私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 私营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已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但就全国而言,他们的人数不多,力量不大,仍处于发育、发展的初始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观念上认识不统一。私营经济虽然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在不少地方仍然对私营企业另眼相待,或限制发展、或故意刁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重,成为私营经济的严重负担。一些私营企业提心吊胆,步履维艰。一些地区发展私营经济的外部条件和环境还不宽松,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挂了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红牌子”,以求在其保护下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样,不仅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人为地模糊产权关系,为企业的更大发展、财产归属、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留下后患。 2.管理体制未理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没有纳入国民经济的宏观规划体系,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统一协调,统一指导。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卫生、计量、环保、交通以及公安司法等许多部门,既有交叉,又有漏洞,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管理混乱。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不到位。 3.竞争环境不平等。我国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允许和鼓励发展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要实现公平竞争原则等大政方针已经明确,但具体政策、法规,配套政策、法规的落实、贯彻还很不够,例如在信贷、税收、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私营经济受到的限制较多,困难很多,不能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取得同等的优惠待遇,妨碍了平等竞争原则的贯彻实施。 4.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素质比较低,多数人不懂得管理,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象。用工无合同,劳动无保险,财务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生产经营无规划、无目标,有较大盲目性和投机性,致使部分私营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经营情况不稳定。 5.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经营情况猖獗 由于私营企业发展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大,加之管理上的漏洞,有不少私营企业出现了违章违法经营现象。如有的在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有的生产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生产的商品,哄抬物价,转手倒卖;有的转移或隐瞒企业利润、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有的非法侵犯雇工正当权益,任意加班加点,克扣工资;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达到多赚取利润的目的,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行贿等腐蚀手段,扰乱经济秩序,恶化社会风气。 客观上说,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责任并不完全在私营企业经济者的本身,也决不是私营企业不该发展或发展的过了头,核心问题是管理跟不上。因此,当务之急是怎样在发展过程中对私营企业加强管理,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制约。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与调控手段同对其它经济领域和经济单位一样,不外乎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三种手段,而采用法律手段对私营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实行法律调整,则是一种最基本的手段。 三、对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控 对私营企业实行法律调控,具体地来说,就是国家运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一系列互相连接的环节所组成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去规范私营企业的经济结构与经济行为,为私营企业的权利取得与行使、义务的发生与承担、生产经营的运转与终止、劳动生产关系的调节以及利润的分配等经济关系与经济行为规定所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常常有这样一种误解,一提起对私营企业实行法律调控,就认为是要对私营企业实行限制。这种想法只注意了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出现和可能出现背离社会主义经济轨道的不良倾向,而漠视了当今私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不仅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指明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它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将依法获得国家的保护。特别是在它的产生和发展阶段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