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划分,尤其是民商法、经济法[(1)]的划分,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笔者主要从商法和经济法的演化过程出发,阐释它们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划分商法和经济法及其对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立法的意义。 一、商法的兴起和完善:市场机制运行的制度创新 商法起源于公元10~13世纪间的商业复兴时期。其时,欧洲大陆同时感到了世界上两个巨大的商业运动的压力,一个在西地中海与亚得里亚海,另一个在波罗的海与北海[(2)]商业复兴之所以能影响到整个西方世界,原因在于对过时的以往商业习惯的改造,出现了更符合商业贸易活动的商法。如出现了流通汇票、有限责任合伙等新的制度设计,分散和减少了交易风险以及增加了信息流量,节省了交易成本。实际上,商业复兴不仅是商业的革命性转变,而且还是整个社会的变迁。在这个社会变迁过程中,商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无怪乎一位著名法学家在回顾这段商法的演变和商业复兴的关系的历史时写道: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3)]考察商法和西方市场经济的关系史时,我们完全同意这样的判断: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4)]商法正是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造就一个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和委托制度的出现,分散了海上贸易风险 资本者和经营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形成资本者以所投资额负有限责任,经营者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契约。这种有限责任合伙制即是后世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制度的雏形。它有力地推动了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首先,它使一些一无所有的冒险者可以利用别人的资本,参与海上贸易。其次,一些不愿冒海上贸易风险的资产者,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参与分享海上贸易利润,这种丰厚的利润,又吸引着大量的投资。此外海上贸易的风险在合伙人间得以分散,因而降低了单个合伙人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委托制度产生了——威尼斯大批船舶股东委托那些善于航海和贸易的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共同分享盈利——出现了大批专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从而提高了效率。 (二)信用制度的复兴和推广,使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开展成为可能 在商业复兴过程中,信用制度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1.罗马时代的存款银行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开始复兴了。沿袭早期罗马私法的存款往来的法律原则因此而盛行,逐渐形成了一个安全有保障并能降低为商业提供资金的费用的资本市场。[(5)]2.贷款制度也产生了——贷款人以借款人在海外所需要的资本总额贷给借款人,而从营业的利润中取得一份(通常是3/4),[(6)]使海上贸易能筹集到大量资金,同时也使海上贸易风险得以分散,而且作为贷款制度的辅助性制度,在许多欧洲城市中,建立了一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使潜在的贷款者得以发现先前存在的抵押权,减少了贷款风险。3.保险业务广泛应用于许多城市,它不仅为冒险性贸易提供了分散风险的市场机制,而且逐渐地扩展到其它领域,成为普遍性分散风险的市场机制。4.各种汇票逐渐在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汇票的应用使一种易于携带和隐蔽的纸充当重要的交易支付手段,代替了运送和收藏费用都较大的金属货币,免除了直接携带大量金属货币交易的风险。 (三)定期集市制度形成,降低了交易成本 集市是职业商人们定期集会的交易中心。它们吸引尽可能多的人和货,并不仅仅限于当地的需要。尤其是12~13世纪的香槟集市,吸引了整个欧洲的商人。[(7)]集市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1.由于交易量增多,集市因而提供的适用于国际市场的一般化价格知识,降低了个人搜寻市场信息的成本。2.市场信息的提供受规模经济的制约。随着信息的广为传播,每个商人的平均交易成本下降。3.集市给予前来赶集的人们一种“特许权”——使赶集的商人在集市以外犯罪或欠债,别人不能对他进行报复性处罚,也不能在他赶集期间没收他的土地。这种“特许权”降低了交易者的风险。4.集市可以将相隔很远的卖主和买主连接起来,简化他们的资金交易,并为汇票的结算提供了场所。5.定期的集市形成的一套交易规则,有助于潜在的商人藉此降低交易费用。 (四)商人自治组织的出现,为商业贸易活动的拓展提供了有力保护 11~12世纪农业的改造,出现了大量剩余的农产品,同时,人口也大幅度增加,导致了商人阶层的进一步壮大和贸易范围的扩大。然而,封建庄园法使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使大批农民逃离庄园,转而寻求能庇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凡是商人聚集之处,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保障自己的生存,诸如保证进行贸易和从事手艺所必需的商品得以自由流通,加强城市防卫,在内部执法等。这样,市民在脱离了领地这一原来的群体组织之后,创造了一种新型集体[(8)]——一大批自治城市诞生了。巨额的商业利润使自治城市从市民中征税、组织城市公共管理机构成为易事,城市的公共行政又为贸易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一方面,公共行政机构的设置,大大促进了商业纠纷的及时处理和集市秩序的公正维持,另一方面自治城市达成了各种双边条约,双方在条约中规定:对方的公民享有己方境内定居的自由,享有拥有那里的财产的自由,享有从事工业和贸易的自由,以及享有诉诸法庭的自由。[(9)]这就使商法的国际性得以进一步加强。 (五)商法由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使商法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变得客观、准确 商法的来源,一是商业复兴时期商人间的商业习惯;一是商业复兴时期,人们从罗马法中吸收而来,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贸易规则。而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交易是罗马万民法,它包括大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鸟海洋法》,以及后来由东地中海商人发展起来的海上贸易习惯。而这些习惯从5~10世纪一直存留于西方。因此,商法的两个源头都说明商法是以商人习惯法为起源的。商法的发展存在着从习俗(行为模型)意义上的习惯到更为细致地加以界定的习惯法(行为规范)的运动。[(10)]随着商法规范日益变为成文法——部分采取的是商事立法的形式。如意大利《阿马尔菲表》,被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承认;在波罗的海国家中具有广泛权威的《维斯比法》,以及地中海的各商业中心接受的《海事法典》等。商法的客观准确性大大加强了:第一,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较少任意性和模糊性,有利于商人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使商人能准确地判断自己行为的预期收益;第二,成文法的出现,减少了商法传播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