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运行,导致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产生。市场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为了适应这一客观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已着手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年多来,大量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群体。事实上,市场经济法已成为我国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因此,从理论上对市场经济法进行系统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市场经济法的产生条件、概念、调整对象,体系结构、基本原则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成为引玉之砖。 一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认为,任何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和其它法律一样,市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由相应的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非常简单,一切问题都可以按照习惯来解决,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法律。当社会出现分工、逐步形成了阶级和国家以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开始需要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原始习惯无法适应这一需要,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便产生了。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在形式上表现为诸法合体。 随着经济继续向前发展,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诸法合体的法典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便开始出现各种部门法。罗马帝国最早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以调整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使商品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与这一情况相适应,先后出现了调整自由市场经济关系的民法和商法。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尖锐化。这时,光靠民法和商法已无法调整极其复杂的经济关系。于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经济法最初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主要是关于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行总体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将经济法称为“国家干预经济法的法律”。 在我国,经济法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历史并不长。在产品经济时代,我国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虽然由政府颁布了一些经济管理法规,但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参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以计划法为“龙头”的经济法体系。但是,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仍是计划和行政指令。经济法只是行政手段的一层法制外衣,是为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所提供的法律依据,而并没有在经济生活中起到行为准则的作用。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以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不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干预。大量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统一、开放、运行有序的市场体系中依法开展竞争和交易,不再受僵死的指令性计划约束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干涉。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必然导致新型的经济关系的产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同计划经济关系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全新的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而过去那种全面肯定行政经济的经济法显然不能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必然产生一个相应的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 二 市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第一,它是市场经济时期的经济法;第二,它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第三,它是由一系列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由于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因而在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正在加紧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年多来,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确立市场竞争与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群体。这对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推动市场体系的发育,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促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从而加速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市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关系。所谓市场经济关系,就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内部的组织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可以将市场经济关系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主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 这一类经济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进行自身建设和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经济法上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公民与法人,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等。这些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市场主体在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设置机构,组织生产经营,进行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的过程中,便形成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领导机构与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相互之间的关系,合伙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等。尽管这些经济关系都是市场主体在独立进行内部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但仍然必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