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期货经纪的法律性质既不是居间,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行纪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客户)和行纪人(经纪公司),客户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一种行纪合同。作者具体分析了期货经纪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指出要尽快制定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和业务管理方面的法规,明确期货经纪法律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注册登记程序及纪经人资格的取得和考核制度。 期货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其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对而言,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由此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由于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我国期货市场已出现了盲目发展之势;由于没有规范期货市场主体行为的统一立法,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尚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规则不健全亦不尽一致,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从发生的多起期货纠纷来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人民法院也深感缺乏判案的法律依据,使得这类纠纷的审判颇为棘手,迟迟难以定论。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大量的期货法律问题还将不断产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无疑是摆在我国法学界面前的重要任务。鉴于近两年来发生的期货纠纷多为期货经纪方面的纠纷,而这类纠纷的发生又大多是由于对期货经纪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而引起的,因此本文仅对这一问题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经纪”一词的法律涵义辨析 经纪(Brokerage)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活跃在各行业的经纪人在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在学理上,人们一般将经纪等同于居间。 居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商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大陆法国家,居间、代理、行纪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 居间与代理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居间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内容不同。居间人的行为仅限于报告订约的机会或充当订约的媒介。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委托,帮助寻找、搜集可与委托人订约的第三人,并将找到的第三人介绍给委托人。充分订约的媒介是指居间人介入具体的协商过程,不但报告订约的机会,还要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调双方的意见,促使、撮合双方订立合同。但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的行为都不能扩展到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订立合同的行为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做出。如果居间人被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那么,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就不再是居间,而是代理,这时该居间人也不能再被称为居间人,而应称为代理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代理的法律规定。 居间与行纪最主要的区别也是受托人的行为内容不同。居间人的行为仅限于介绍订约的机会或充当订约的媒介,不能扩展到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居间人被委托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那么,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就不再是居间,而是行纪,这时该居间人也不能再被称为居间人,而应称为行纪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应适用行纪的法律规定。 代理与行纪的主要区别一是代理人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是代理关系中,因为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的,所以委托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受。而在行纪关系中,合同是以行纪人的名义签订的,行纪人取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行纪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行纪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必须根据行纪合同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直接承受其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人间接地承担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 与大陆法相比较,英美法的有关解释颇有不同。英美法律制度中的经纪人、代理人、代销人很难按大陆法国家那样的标准做出严格的区分。在英美法国家,经纪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经纪人的行为也不仅限于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而且还可以代委托人订立合同,成为经纪人兼代理人(Broker-agent),适用代理的法律规定。而称为代理人的人,其行为也不限于代委托人订立合同,凡是受委托人委托为其办事的人都称为代理,例如为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分订约的媒介等。二者只是在运用的场合方面有微弱的区别。如经纪是一种营业,经纪人是一种独立的商人,而代理除商业代理是一种营业外,还适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某种身份关系的场合,如亲属、雇用、合伙等。在这种场合下代理并不是一种营业。 以上我们对经纪(居间)、代理、行纪作了法律概念上的区分,但从实践中看,各类经纪人的行为内容要比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居间人的行为内容广泛得多。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经纪人除了为委托人牵线搭桥、拉客户、从中撮合促成交易外,有时还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签订合同或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购销商品,成为身兼代理人或行纪人的纪纪人。另外还出现了各种专业性的经纪人,如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文化体育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科技经纪人、期货经纪人等等。这些专业性经纪人都有各自的特点,他们许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居间人,往往身兼代理人、行纪人的角色。据此我认为在对各类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而形成的关系的法律性质鉴别和法律适用上,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居间人,则适用居间的法律规定;若经纪人是以委托的名义,代委托人签订合同,则适用代理的法律规定;若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则应适用行纪的法律规定。总之,应明确的是,现实生活中自称或被称为“经纪人”的人并不一定都是法律上的居间人,他们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行纪人,但他们并不因此而失去经纪人的称谓或身份,只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有所不同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经纪”一词包括两种涵义:(1)等同于居间,是一个法律概念,专指受托为他人介绍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行为;(2)指一种营业、行业或职业,从事这种营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具体情况或确定为居间,或确定为代理,或确定为行纪,分别适用居间、代理、行纪的法律规定,但行为人仍称为“经纪人”,这种涵义上的经纪一词并不是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仅仅是一个经济概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