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确立和发展。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以法治农 市场经济呼唤法制建设,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更加迫切和突出。早在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和逐步放开农产品购销市场,亿万农民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能够自主地进入市场;具有灵活经营机制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又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就使广大农村在全国率先引入了市场机制。如果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那么伴随着农村改革而发展的市场经济也是先在农村开始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十年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地要求法律的保障。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是更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一个拥有近十二亿人口九亿农民的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农业的状况如何决定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在农村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农村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地发展,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关键,而农村市场经济要得到发展,又必须依靠法制建设,实行以法治农,用法律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在法制建设中把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农村市场运行的秩序以及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充分运用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则这“两只手”的作用,来保护农村市场经济稳定地向前发展。 二、以法治农的根本在于用法律保护农业、保护农民的利益 全世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实行以法治农的战略,而他们以法治农的根本点又都在于用法律来保护农业、保护农民的利益,从而达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和稳定发展。世界各国之所以都实行这样的战略,这是由农业和市场经济两个方面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先从农业来看,与第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是个天生的弱质产业,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农业的产业特点决定了它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首先,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机体,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这就决定了对气候、土壤、地形、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利、交通、仓储等基础设施的依赖性都很强。而这些条件属公共利用性质,改造和建设的投资大,涉及面广,一般是个别生产者和个别单位甚至个别地区无力承担的。第二,农业的自然风险大。农业的丰欠和生产者收入的变化与自然气候的变化密不可分,自然灾害会造成农产品供应和农民收入的剧烈减少。第三,农业还有很大的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供应不稳定,在风调雨顺条件下,农产品供应会大幅度增加,但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农产品供大于求时,必将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下跌,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第四,农业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由于直接经济效益低,投资于农业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严重时还收不回成本。在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推动下,不但吸引不了农业外部资金的投入,在农业内部也难以阻止资源向非农产业和城市流动(近年来我国农业资金外流年均约600多亿元)。第五,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单位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高,在国际市场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第六,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的发展带来严重障碍。第七,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分散性,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农业和农民都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农业的这些特点和弱点表明,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市场竞争所必需的公平条件和保护手段,在同其它产业的竞争中也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受到排挤。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依靠国家宏观调控的力量,来克服农业这个特殊产业的产业弱点,为农业同其它产业的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条件,为农民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这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只有如此,才能使农业在市场经济中有自我发展的条件和能力。 另一方面,我们再从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看。虽然市场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发展上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是,也不可否认它自身也有明显的缺陷,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对农业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第一,市场调节虽然对商品供需的微观平衡起自动调节的作用,但又不可能自动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平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利益激励的经济,每一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因此,市场经济是“虐待”农业的,市场竞争把农业摆在了十分不利的地位。第二,市场价格的涨落只反映商品供需的短期状态,不能反映商品供需的长期动态。分散的商品生产者依据市场信息作出的决策,难免带有盲目性,以致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价格和产量关系是:本期的产量和供应量,决定本期价格,本期价格决定下期的产量和供应量。也即是说,上期价格决定本期产量,本期产量决定本期价格。基本农产品(粮、油等)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相对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和产量的连续波动大,往往造成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农民的收入,从而引起农业生产的剧烈波动。可见,市场经济滞后性的缺点,对农业的影响尤为突出。第三,市场调节以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直接利益来推动,而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往往产生矛盾,对于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有利,而对局部利益不利的事情,市场调节是无能为力的。 根据农业的产业特点和市场经济的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克服农业的先天脆弱性,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早在本世纪30年代开始就普遍采用了国家干预办法,对农业实行特殊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并且,为了使保护农业的政策持久化,不会因政府或领导人变动而变动,又通过农业立法,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的保护法制化。美国在1933年通过第一部《农业调整法》。二战后,日本和欧洲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等农业大法,对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的目标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德国(原西德)、日本等国家的《农业基本法》都把保证使农民收入达到与城市职工相同的水平作为一个基本要求。英国继1947年实施《农业法》之后,1979年又提出《农业与国家》的白皮书,明确规定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运用工业的实力,大力支持农业的发展,使农业发展与农民利益得到法律保证。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农业投资法》(日本称为《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业信贷法》、《畜产振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以及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等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支持农业和保护农民利益,并使农业资源环境切实得到保护。日本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达100多种,严格按照以法治农的原则管理农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有法律保障,国家指导农业有法可依。而且立法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在农业上立一项法,就有一个资金项目,使执法有经济保证。总之,依法治农就把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基本方针法制化,从而保证了贯彻这一方针的持续性和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