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问题是公司法上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及对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不仅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财产关系的界定,而且对于能否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制度也有着至为重要重要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仍不尽一致。毫无疑问,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此略抒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深化对于股权问题的研讨。 一、关于股权的性质 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本来分歧不大,通说是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应当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学理上对股权性质的分歧认识,对于各国的公司实践并无大的影响。在我国法人理论的研讨中,特别是在对股份制企业性质的探索中,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也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提出了“股权所有权说”①、“股权债权说”②及“股权社员权说”③等种种不同的观点。前者主张股权就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中者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后者则认为股权是社员权,是股东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在我国,由于对这一问题研讨的实质,在于试图用股权性质来说明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以此设计企业产权的运行模式,故对各种理论观点的取舍,将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解决的问题。上述三种学说虽然不乏可取之处,但各自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将股权视为所有权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动态的股权又回归为静态的所有权,从而抹煞了股权在运作(投资)中产生,在运作(决策)中行使,在运作(经营)中取利等一系列生动活泼的内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财产的静态归属,因而以占有权为基础,以处分权为核心。而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因此,尽管股权由所有权演变而来,与所有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权利的功能而言,二者是判然有别的。将股权视为所有权,要么在逻辑上导致对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否定,使公司难以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要么在理论上落入“双重所有权”的窠臼,形成与“一物一权”规则的悖理。从逻辑上看,“股权所有权说”或“双重所有权说”与所有权独立、排他的属性是格格不入的,股东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两个不能同真的概念。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单项权能或数项权能,都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所有权,而只是在他人物上形成的一种他物权。这正是我国目前的企业立法和民事立法只赋予企业经营权的法理依据。用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来说明国有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从形式上看,既肯定了国家所有权,又肯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是尽善尽美的,但其实不然,这种观点要么造成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虚化,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法人;要么造成在同一物上两个所有权主体并存,使主体因利益驱使互相排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双重所有权理论不仅不能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相反却可能增添新的罗乱,这与持此观点同志的初衷相差甚远。至于将股权视为变态所有权的观点,虽不无道理,但实质上仍是将股权归结为所有权,与股权所有权观点殊途同归。 其次,股权也不是一种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更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因为:其一,从股权与债权产生的基础看,股权是一种章程行为,而债权是一种契约行为;其二,从股权与债权的性质看,股权无担保,而责任跟随债务却是债法的一般原则,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息收入的风险性与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判然有别;其三,从股权与债权的内容看,债权的内容基本上是财产权,而股权的内容却不尽然,特别是股权中的共益权,其本身并无财产要素;其四,从股权与债权形成的关系上看,股权是一种内部分配关系,而债权则一种外部交换关系。股权债权说虽肯定了法人所有权,但却将股东置于债权人的位置上,这既与公司实践不符,也与各国立法相悖。因而,股权债权说是不能接受的。 再次,股权社员权说虽肯定了股权内容的综合性,但对股权的性质却基本上未予揭示,只是复述了股权的内容,回避了股权的性质。此种说法在西方国家已成通说,但在我国运用却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它不能回答改革中的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 那么,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要揭示股权的性质必须明确股权的内容和特征,这是我们认识股权性质的基本出发点。如前所述,股权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称。股权的内容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股权内容的综合性。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股息或红利的请求权等),并且还具有人身权或管理权的内容(如选举权、表决权等),这就决定了股权并非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权利。既不能片面强调股权的财产权内容而忽略其管理权因素,也不能孤立地强调股权的管理权内容而使之丧失财产权依托。鉴于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因而它既非所有权,亦非债权,任何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所有权或债权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第二,股权关系的从属性。从权利结构上分析,股权反映的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内部成员。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的行政管理。从终极意义上说,股权的存亡取决于公司的存亡,二者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第三,股权作用的间接性。尽管股权中含有财产权因素,但股权的行使并不直接及于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具体财产,任何股东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占有、使用或处分公司的任何财产,而只能向公司提出获得相应财产收入的请求。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使自己的意志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财产。 股权的内容和特征表明,它是不可归类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和债权之中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是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能企求在传统民法的物权和债权中寻求股权的归属,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毫无疑义,股权是由所有权转化而来的,因此,它不可能不保留一些所有权的性质,例如,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在股权中的保留。但从总体上看,股权已不是所有权,因为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任意处置的权利在股权中已荡然无存,股东已不能直接支配他投入公司的财产,只能通过股权的行使来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财产。由此可见,股东是以放弃对实物性财产的所有权来取得股权的。而股权只是财产化了的权利,其客体已非实物性财产,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股单。正是股东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才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总之,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迫使人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觉来重新审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地位、角色的转换。可以预言,股权观念的确立及国家股权理论的完善,必将开辟出一条全新的公有制实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