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给民族地区下一步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这样两个实际问题:第一,民族地区经济的运行怎样由过去较多依靠国家政策的倾斜扶持过渡为主要依据市场调节方式,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市场;第二,民族地区市场怎样健康有序的形成、运行并汇合于国家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从牵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保障手段——加强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方面谈点看法。 1 民族地区应加紧对现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修订,为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做好准备。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区依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自治条例担负着调整民族地区包括民族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职责,单行条例是调整民族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所制定的单行法规。目前,除五大自治区外,全国154个民族自治州(盟)、县(旗)的地方人大已先后制定颁布了民族自治条例110件,单行条例70多件。这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民族自治地区政治的稳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民族团结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综观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建设的角度来看,部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有些已不能适应今天民族地区置身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加快修订和完善。 首先,从立法原则的修订和完善来看,要明确对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保障的立法意图。立法原则是法律制定的意志基础,是立法意图的高度概括,它对一部法规的整体形成以及实施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起着贯通的指导作用。民族地区的地方法规在坚决贯彻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维护祖国统一原则、保障行使自治权原则。民族性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但在今天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仅仅停留在以上诸原则,而忽视如何对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保障的原则,则会对民族地区下一步经济的发展,缩小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起不到一个积极的导向作用。再则,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任何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宗教、哲学、艺术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这一科学的基本原理,对我们任何工作都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当然也包括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 明确对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保障的立法意图,实质是对民族自治条例中有关经济方面原则的特定化。在现行的民族地区自治条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原则有一些表述,如“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原则”,“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发展的原则”等。这些原则的表述,其形式过于笼统化,内容上显得空洞。当然这里面有立法的技术性问题,但主要的是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因为从经济方面来看,既可以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方面的原则,也可以是对宏观经济包括本地财政、税收、银行等经济管理的要求,又可以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因此,原则的修订和完善应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市场经济立法,做好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工作是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市场就无序可言,没规则就没有市场经济。长期以来,民族地区在地方立法中,有关调整政治、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规范较多,调整经济方面的法规较少。其中原因之一是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发达状况所制约;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民族地区以前过多的依靠国家的扶持,而缺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调节机制。市场经济既然是有赖于在严格规则之下才能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就必须沿着先规则后市场的导向运行。这一规律已被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所证明,而今天已被我国政府所认同。 现在在民族地区存在着这么一种片面看法,认为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目前还是一个例外,由此引发出“隔层经济异步”的说法,即民族地区在自身基础与内地地区不是在一个层次的发展规模上,不可能也不应该纳入同一起跑线上,由此形成你先走,我再看,你出成效,我学习的尾后思维。可以说,这些夹杂着对市场经济恐惧和保守的思想观念,是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前进的一大障碍,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民族地区加快地方经济立法的思想阻力。 2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指导,加快立法步伐,促使立法由“被动型”向“先入型”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经济方面的法律为重点,包括其它法律在内的庞大系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一次会议的部署,国家有近期主要立法规划中,对市场经济形成时期,急需用法律加以调整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即以法律规范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主体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中运行;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法律;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基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伊始的立法部署,民族地区应给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行使自治权,并加快市场经济立法步伐。 首先,以民族自治条例为中心,完善单行条例,建立调整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诸关系的法规系统。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民族地区的立法除肩负规范本地区自治机关组织的职权外,应加重对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保障的份量,明确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带动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和教育等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为确保具体调整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诸种关系的单行条例和规定的出台,在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和实施的保证方面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