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体制体制改革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苦探索,从计划经济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党的十四大在总结几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理论,这不仅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和任务,更是一个艰苦的和大胆的实践过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要求,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活动,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经济运行与调节方式。这种经济运行与调节方式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计划决策具有随意性、计划范围具有灵活性、计划形式具有主观性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传统计划经济方式。传统的计划经济方式,虽然在过去几十年的国家经济管理中,占有绝对主导的地位,但实践已证明,它存在着种种弊端,且这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已成为阻滞我国经济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取代传统的、单一的、集中的、集权的计划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搞全盘放开、自由发展的自由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它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及人类参与和管理社会活动能力的不断提高,因此不是要完全摆脱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而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围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几个主要环节进行。其中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迫切要求之一,目的就是要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旧是一种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手段。研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问题,也就成为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即不等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也不是把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随意缩小到“束之高阁”的地步。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化大规模生产均衡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现代社会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我国要建成现代化强国,不能没有成熟的市场环境,而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又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所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可以分为三个法律层次: 第一,国家直接管理国民经济,决策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法律层次。在这一层次中,国家通过法律、法令、计划、指令、行政命令来行使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通过并利用国家的行政职能部门来实现国家对经济领域内各行业、各部门的控制管理。这时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它限于对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活动的有机调控。采用的方法是启动相关经济杠杆,从总量平衡上实现调控机制(它所调控的内容主要在社会总投入、总消费、总积累等方面),这一层次的法律调整主要是通过根本法和基本法来完成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计划(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重点放在中长期规划)来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层次的宏观调整,控制的是政府行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必须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用其职能来实施具体管理经济的行为。这种宏观调控不仅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忽视,而且西方发达国家也是非常重视的。 第二,国家间接管理国民经济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调控。在这一层次中,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作出间接管理,国家主要采用倾斜政策、专业控制和市场引导的手段。其特征是:调整手段是具体的,而调整的目标是全局范围的,仍是在总量平衡的大前提下,对深一层次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平衡。从间接参与的角度讲,国家将其部分职权授予有关部门,并赋予这些经济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参与权(如专营、专卖等),从而实现对国经济发展整体的调控。在间接参与的过程中,国家通过立法来确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基本规则,引导市场活动的其它主体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第二层次是对第一层次的深入和具体化。不管是间接调控还是间接参与,国家作为经济关系的独立主体,始终有其不同于普通主体的特殊地位。 第三,国家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通过对特定经济行为的干预,来实现对国民经济整体的调控。在这一层次中,国家与其他经济关系主体融合在一起,成为市场活动中有着绝对经济优势的重要参与者。国家可以通过投资、收购、赎买等手段干预市场。这一调控手段的特征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是具体的,国家不仅在这些活动中作为享受权利的债权人,也会因承担相应义务而成为债务人。但国家参与的目的是干预,并不是要直接去操纵控制某一生产单位,单纯地去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是通过直接参与的办法,实现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管,使其保值、增值,最终目的还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带动、引导和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而达到调控国民经济总体的目的。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确认参与者的主体资格,明确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这些规则不仅约束了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一般主体,也对国家本身进行约束,即国家在直接参与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自己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